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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银行收取滞纳金状告银监会 信用卡用户败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12日05:49
  本报讯 (记者张媛)用透支信用卡12万,一年后被银行索要6万元滞纳金。卡主欧先生诉银监会准许了霸王条款。近日,一中院一审判欧先生败诉。

  卡主:透支12万滞纳金6万

  2006年10月,欧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据他称,此前一直按时还款,直至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司财务紧张等原因,个人还款能力受影响,他才透支了12万元。去年12月他将12万透支款还清时,又被追要6万余元的滞纳金。

  欧先生认为,银行按每月透支金额的5%收费,并采用了复利形式,由此产生高额滞纳金。随后,欧先生将民生银行诉至法院,但银行称是依据银监会批复的章程收取的。

  银监会:办卡时已告知章程

  认为银监会批复章程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欧先生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在未被受理后,今年7月27日,他又与银监会对簿公堂。

  庭审中,银监会表示,原告2006年10月18日去民生银行办卡时,与信用卡中心签订的《领用合约》背面就是《信用卡章程》。若对该章程有异议,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在签订《领用合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2010年5月21日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因此不予受理。

  对此,一审法院认可了银监会说法,认为原告在申请信用卡时,根据申请书背面告知的内容和相关法规,就应当知道滞纳金的收取事项和金额,因此银监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截至昨晚9时许,欧先生一直关机,记者未能获知其是否上诉。

  律师说法

  “章程应征求消费者意见”

  今年6月9日,中消协曾就商业银行收费问题展开专家研讨会。律师董正伟表示,信用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消费者意见,同时还应制定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属于商业银行自行制定价格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消费者意见获取认可后实施。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邱宝昌也表示,法院的这一判决虽然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判决本身只是就程序问题审理,并没有认可银行、银监会的意思。此外,他还认为商业银行不能纯粹从商业角度出发追求利润,无限制地发卡、放贷,呼吁银监会能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主动纠正银行的错误。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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