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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未成年人“前科”可有条件消灭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29日14:35
  10月1日,《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昨天,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此外,校园安全也成热点。同时,条例中的“行政保护”内容,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

  家长如不称职

  监护权可取消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此外,条例还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前科”

  试行有条件消灭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曾受行政处罚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同时,条例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任何组织与个人

  禁偷看孩子短信

  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关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除外。

  幼儿园与家长

  应建交接制度

  为保障孩子的安全,条例规定,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记者发现,条例中对于幼儿园、托儿所的保安数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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