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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明确人大代表权利义务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28日23:20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杨维汉、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有关专家指出,法律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执行代表职务优先原则”,即当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同时,法律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修改后的法律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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