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人大代表多些质询
作者:沈 栖
代表委员云集京城,全国“两会”世人瞩目。我对人大代表最想说的一句话便是:提请他们在会议期间,对“一府两院”多些质询。
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在我国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监督法》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纵观“质询”两字进入我国宪法和法律文本三十多年的历史,人大代表的质询声罕有听闻,质询案列入会议议程更是凤毛麟角。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曾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部提出过质询。但此后相当长时间内,这起“共和国质询第一案”成为孤例,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地方人大代表才打破了沉默,如1989年,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一名副省长先被代表质询后被罢免;1994年11月,2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对省国土厅提出质询案。
质询和质询案的“被珍稀”,使人代会的这一监督机制几乎淡出了大会的议程,也使人大代表的这一监督权力似乎淡出了履职的思维。正因如此,去年,吴邦国委员长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我国人大制度走过了55年的历史,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出现“质询”两字还是第一次),继而在网上首页设有“人大将对国务院部门展开质询等监督”内容,一度成为民主政治的佳话传遍街头巷尾。经过一年的心理准备和思想累积,提请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多些质询,应该是适逢其时。
记得17世纪伟大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用整个“上篇”反驳了“父权主义”,提出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乃是授权关系这一现代政治理念,迅速成为普世共识。现代政治的根本特点是“公共性”,即政治是公共性的事务,而不是父亲与儿子之间的私人事务;现代政府拥有管辖社会的权力,但它是人民授权而产生的,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捍卫人民的权利。检视长期浸润封建政治传统的我国社会,天赋人权和监督政府的现代政治理念缺乏先天的成长土壤,“站起来”已有一个甲子的中国人,多有寄望于诸如包拯、海瑞的“父母官”。质询“一府两院”,监督高官,挑战威权,要从法律文本中的规则转化为法律实践中的行动,委实有一段艰难的路程要跋涉。
人大的监督,终究要提升到权力制约的制度层面。这里且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就以全国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质询而言,似有三点值得纠偏归正:一是一些代表不愿意质询。质询案需要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不如个人质疑来得便易;二是一些代表不敢质询。他们错误地认为质询是与中央政府较真,叫板高官,过意不去,情愿选择一些委婉的方式;三是一些代表不会质询。那些在第一线工作的代表,囿于学识和阅历,确实很难把握如何启用质询。当然,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近70%“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过高的官员比例也限制了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可能。多年来,舆论呼吁改善人大代表的职业结构,看来并非“空穴来风”。
虽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与立法同步的还有待监督方式的不断探索,质询走进人大监督就有着巨大的空间。在希冀全国人大常委会突破质询案的“零记录”的同时,人们期待有更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更多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