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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职工可拒强迫加班 单位不得扣工资解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25日21:40
  中新网重庆3月25日电(连肖)不少员工想对不合法的强迫性加班说“不”,却又害怕“饭碗”不保。经25日召开的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出炉,该条例将为重庆上述苦恼的员工“撑腰”。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重庆常规全日制工作时间为8小时,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要求加班,延长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针对令人伤神的“拖欠工资”行为,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争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根据条例,对于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单位期限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款额的50%以上、100%一下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还对农民工有“特殊照顾”。条例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纳入救助范围,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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