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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防震减灾条例6月1日起施行校舍医院抗震不达标限期加固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4日07:08
  近日获得通过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了抗震标准,这些地方将成为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校舍抗震标准提高

  防震减灾重在“防”,只有防好了,才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对于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对于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工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限期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条例第二十条同时还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条例还规定,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也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能力的义务。

  逃生互救成必修课

  如何提高学生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条例也进行了明确。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

  因地制宜建避难所

  辽宁省此次通过总结前不久日本在抗震救灾中的经验和教训,强调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建立避难场所的重要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教育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学校等公益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开展预案和应急演练的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霍仕明张国强)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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