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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施行3年民众广泛参与推动信息公开 学者高度评价:效果仅次于消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1日07:56
  本报记者李立本报实习生谷艳东

  “如果评价我国哪部法律实施较理想的话,近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该算一个。”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马怀德是在4月9日该校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评价的。马怀德说,条例的实施情况仅次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它调动起了普通民众的参与热情,民众的广泛参与推动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1日,全国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绝大部分按照条例规定发布了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年报,按时发布率接近100%,明显好于往年。

  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3年来,我国从上到下,应该说无论是各级官员还是普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意识都有了很大增强。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变。”马怀德谈到,“长期以来,我们的很多法律在非常完美地制定出来之后,会因为种种原因进入冬眠期,很长时间内不能看到明显效果,而条例是个例外。”

  “更重要的是,它在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打造服务政府、透明政府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前提是把权力晒在阳光下,只有公开透明,让老百姓了解政府在做什么、能做什么、做了什么,政府的权力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正是条例的实施,让民众有了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意识,并进一步提出公开政府预算,公开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等一系列的诉求。”马怀德说。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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