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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五类食品退市销毁 临近保质期需提示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8月13日13:41

  本报讯(记者 杨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能不能做到及时退市和销毁?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5类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意见稿中强调,对在工商部门通知退市后,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5类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这5类食品包括: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此外,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工商通知退市却仍不退市的经营者,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货值1万元以上的,可处以货值金额最高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对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外包装也须销毁

  销毁食品谁来监督?意见稿规定,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

  销毁情况应如实报告辖区工商所,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现场监销,如实记录销毁情况,包括销毁食品的种类、来源、数量、时间、销毁方式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销毁过程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临近保质期不提示最高罚3万

  意见稿还规定,食品经营者要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营者应配合生产者采取召回。而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则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醒目提示,如果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门可处以最低2000元最高3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北京市工商局目前已在130家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由商家将快到期的食品归置到一起,明确标示,统一优惠销售,而这一制度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进行推广。

  以往,一些商家往往把即将到期的食品和新鲜食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市民往往只看价格便宜,却不注意其中的有些食品可能即将到期。现在,工商部门要求超市人员在每天闭市前对临界销售专区食品逐一检查,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

  目前由海淀工商分局在辖区商超内试行的政策规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为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为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为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至4天。 D044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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