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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展与县域善治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作者:钟 其
2011年10月17日16:59

  浙江发展与县域善治

  ■钟 其

  我国历来注重县治,无论是传统社会中的“政不下县”,还是近代强调地方自治的新县制改革,抑或是当代县域的党政治理模式,县级政权都拥有比较完整的国家治理功能。

  在当前我国的政权结构中,县级政权是承上启下、连接城乡、沟通条块的关键环节,对政令的上传下达、政权的顺利运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新形势下实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就在于切实关注县域层级的社会治理,实施“县域善治”。

  挑战与问题

  当前社会正处于急剧变化的转型阶段,而社会管理又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推进县域善治,还面临着一系列超越基层的宏观挑战以及附随于基层自身的微观问题。

  (一)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推进县域善治面临的宏观挑战

  1.“风险型”社会的典型特征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基本现代化社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这个转型阶段属于典型的矛盾凸显期和风险多发期。与此同时,社会改革进入深水期,需要推进的改革更具涉及面宽、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强、风险性大等特征,改革的普遍增益性在降低,人民群众对改革成果的分享预期在提高,统筹协调好各方利益难度加大。此外,我国其他地区突发事件及全球性危机也会使浙江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发性、偶发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增多,并嵌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原有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产生深远影响。总而言之,风险社会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使得防范和预测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难度增大。

  2.社会公正状况不容乐观

  当前社会发展中,利益失衡是一个突出问题。它在基层社会中的主要表现有:分配格局失衡,企业劳动者收入偏低,尤其是农民工收入过低;分配制度不合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基尼系数进一步扩大;财富分配失衡,垄断性行业收入畸高;发展机会失衡,弱势群体向上层流动的机会和空间变小,社会流动存在诸多不公正障碍,等等。上述利益失衡现象最为直接和严重的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日益增强,导致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不信任和不满情绪,由此产生的各种负面效应极大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和压力。

  3.既有的社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

  在社会转型期,原有“领导控制型”的传统权威迅速削弱,而以良知、理性和法律为基础的“合作互制型”现代社会权威的建立又需要一个过程,导致社会整合机制有所削弱。当前,浙江省社会应急及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局面尚未完全改变,因而政府行政效能低下,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的能力有待提高。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现行社会管理体制难以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政府工作特别是依法行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面对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流动的不断加快、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各级政府迫切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加强调处社会矛盾、处置群体性事件、解决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能力。

  4.社会伦理道德陷于失范

  社会伦理道德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一系列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思想观念,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重要工具。当前,由于各种复杂的内外部原因,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不断失落,社会信任感降低,人的主体性迷失,潜规则盛行。人们的心理显得越来越焦虑,人与人的关系趋向紧张。社会伦理道德的弱化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后果,如越轨和犯罪行为增多,犯罪率、自杀率、离婚率和精神病发病率等指标增长,社会成员安全感下降。更令人担忧的是,法律公正作为人们最后的依赖屏障和对社会道德的最后信心,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当前基层社会管理自身存在的微观问题

  1.基层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强

  县域及以下政府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总量和相对水平均偏低。首先,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体制制约,城乡公共服务存在很大差异,长期形成的“城市公共事业以政府为主体来办、农村公益事业以农民为主体来办”的思想观念和投入格局尚未根本改变,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向农村倾斜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其次,不少县市财政压力很大,不发达地区财政负债的现象比较严重。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收入骤减,运行更加困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没有切实保障。据浙江省财政厅统计,取消农业税的当年浙江省共有1166个乡镇负债,负债总额67.8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581万元;共有37372个村负债,负债总额76.7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0.52万元,这些村几乎没有经济能力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

  第三,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财权逐渐向上集中,而事权却逐级下放,使得基层政府所掌握的财力与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严重不匹配。县乡两级政府承担着义务教育、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农业基础设施等刚性事权,却并不拥有与其义务相对称的财权。这种不对称的事权和财权安排是造成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乡镇政府在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只能减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2.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缺位、越位现象突出

  一方面,社会管理职能配置不当,无法适应社会转型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人才相对紧缺;社会管理职能分散化,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缺位”;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许多社会事务管理无法可依;大量社会事务管理主体不明确,如对网络社会、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及分散化状态下的社会成员管理缺位较多。

  另一方面,政府对公民及社会组织经济行为事前审批仍过多,对公民个体应有的社会权利不当干涉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崇尚权力,审批过多,而且任何事都需一把手亲自抓。第二,在社会管理中,最管用的是领导批示,其次是政策,然后才是法律,这种社会管理中的“批示导向”沿袭了传统社会的权力崇拜和个人崇拜意识,与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相符合。第三,地方政府的经济工作思路与社会管理手段相脱节。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部依赖会前动员、会议贯彻、文件部署、审批把关、执法检查等行政手段,名目繁多的评比、达标和创建活动,治标不治本,甚至扰乱正常秩序。还有的更是依赖会战、决战形式来进行,出现了“奋战多少天,拿下某某地”运动式的突击行动,并成了各部门竞相仿效的惯用手段。第四,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强,管理中的自由裁量度过大,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还有较大市场。部分社会管理者在出了安全事故和问题之后,习惯运用罚款、取缔和关闭等化解手段,缺乏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3.基层社区管理压力较大,社区建设相对滞后

  基层社区行政性、事务性负担过重,削弱了基层自治组织实行自治管理的能力。随着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大量溢出,政府许多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事务向社会转移,但由于社会“中介”管理载体缺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便成了装载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的“筐”,本属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事务都硬性摊派到社区。根据一些社区的抽样调查,社区居委会平均承接上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多达56项,上级部门硬性要求建立的台账、资料多达145册,指定上墙挂牌多达19块,各类评比、创建、检查、达标活动更是多得不胜其烦。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样存在行政化、半行政化现象,某些方面比社区居委会更甚。

  与此同时,社区社会工作队伍匮乏,专业化社会工作制度的推进还显不足。以杭州市为例,虽然统计上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大约有11000人左右,但他们大多数是以行政干部或准行政干部的身份出现,与服务对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专门助人的职业。我国香港地区截至2007年4月,社会工作从业人数达到26000多人,占总人口的3.9‰,注册社工就有13018人,占总人口数的1.86‰。

  4.社会管理手段相对僵化和单一

  当前浙江基层社会管理的手段相对单一,缺乏灵活性。这在维稳机制上体现的最为明显。目前依然缺乏制度化的渠道来保障各阶层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由于对社会矛盾的性质及不稳定因素缺乏准确的了解和判断,为了不出现“一票否决”的状况,有的基层组织就陷入“宁左勿右”的思路模式之中,各地采取的措施五花八门,其共同点之一就是把社会中一般的矛盾和问题与治安联系起来,甚至上升到影响社会整体的层面,为滥用国家机器应对社会一般性矛盾打开了方便之门。其结果是,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僵硬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甚至是处理日常事务的社会管理方式,有时表面上看似问题得以一时缓解,其实根源并未解决,反而容易激发下一次的更严重爆发。

  5.人民群众社会参与性差

  公民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服务的主要对象。社会管理的本质涵义是政府领导下的公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它内在要求社会各阶层自觉、主动地融入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目前浙江社会管理中的群众参与机制还不健全,与中央提出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还有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自觉性不高,较为被动。在经济领域,浙江省素来以民众的大胆创新和主动进取而闻名,但在社会管理领域,由于受传统的“政府控制型”管理模式的影响,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志愿精神和公共服务精神都略显薄弱。尽管各基层社区普遍建立了种类繁多的“志愿者工作队伍”,但这些举措均是在政府的要求和行政引导下完成的,而非公众自觉、自愿的行为,其成效要大打折扣,“志愿者工作队伍”所参与的社会管理相关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雨过地皮湿”的现象。

  第二,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自发性缺乏引导。当前浙江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参与意识”和相对匮乏的“参与渠道”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管理格局不健全、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这一矛盾就被越发地激化和放大,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折射为典型的“自发性”和“地缘性”民众自治组织,给社会治安带来较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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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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