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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拟引入公益诉讼 消委会可代表消费者诉讼

2011年12月12日17:09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11日,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一人胜诉就能多人获赔

  近年来,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大型事件频频发生,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疫苗事件等。“三鹿事件”受害者范围大且分散,若按照我国传统的维权模式,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较为困难,有些受害者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放弃索赔。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据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明指出,“如果受害人索赔走上消费公益诉讼之路,一人胜诉就能多人获赔,这样既能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与维权成本,又能使同类事件的消费者获得救济。”

  未明确消委会公益诉讼资格

  对此,22家消费者维权单位指出,《修正案草案》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对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及其主体地位同样没有规定。

  因此,22家消费者维权单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议函》提出,“《民事诉讼法》和《消法》都在修订当中,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函》指出,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唐明指出,“若消委会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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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已有有益尝试

  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007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更大限度地发挥了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同样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谭超、消委宣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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