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朱磊 如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危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在提案中呼吁,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框架内,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规定,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受不法侵害的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如果受害人无力提起诉讼,或者无具体的受害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加害人就很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前述法律缺陷直接导致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每个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和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胁。”刘红宇说。
据她介绍,虽然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项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法治国家已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开创性地确立了“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模式,即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通例,而赋予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团体和机构以特定情况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补充。
在刘红宇看来,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赋予特定国家机关、公益类社会组织相应诉权,使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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