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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将修改 专家称强制执行或将单独立法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6月14日02:14
汤维建
汤维建
今年3月25日,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执法队来到塘厦清湖头冯屋围,屋主因欠亲戚124000元不还,被亲戚告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专家表示,今后强执可能会单独立法。刘在富 摄
  今年3月25日,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执法队来到塘厦清湖头冯屋围,屋主因欠亲戚124000元不还,被亲戚告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专家表示,今后强执可能会单独立法。刘在富 摄

  对话人物

  汤维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名词解释

  民事立法

  民事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在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中,对民事关系也作出了一些规范,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干,以具体法律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在民事程序方面,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实施16年后的2007年,民诉法首次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多。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启动修改该法,学者们预计此次将会是一次全面修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曾表示,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涉及证据制度、审前程序、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再审、执行程序等8个方面的问题。

  起诉难

  法院要有诉必应

  新京报: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这让期待大修的学术界有点失望。

  汤维建: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1991年主要是调整诉讼模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走上了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轨道。2007年主要修改的是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这次修改要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诉权,进一步调整法院的审判权,朝着比较成熟的诉讼体制转变。

  新京报:修改的关键在哪里?

  汤维建:核心是强化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如首先要解决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现在起诉越来越难,对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花在单位案件的时间越来越多。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起诉难。

  新京报:起诉难有什么原因?

  汤维建:起诉难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当事人起诉能力不足,有纠纷提交不到法院;有的是当事人有诉求,法院不受理,比如非常典型的公益诉讼,法院往往不受理。此外,群体诉讼、公害诉讼这些现代诉讼,法院受理可能会导致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有点吃力。民诉法要解决的大问题,就是有诉必应,有求必理的问题。原告到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也不给裁定。没裁定书,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立法中的一个漏洞,这次要想办法堵住这个漏洞。

  新京报:我们讲到法治时会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民事权利保障上,保障当事人诉权是核心。

  汤维建:诉权的作用越来越大,现代诉讼和传统诉讼尤其是我国古代的诉讼不同,古代诉讼强调审判权、强调官方的权力,现代诉讼强调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它要靠当事人自己来完成,比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所以司法救济权是贯彻始终的,起诉后还有一系列的权利需要保障。

  申诉难

  应改向检察院申诉

  新京报:当事人申诉权实现的不好,导致很多人不找法院而去上访了。

  汤维建: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是在所难免的,法官也不能绝对不犯错误,判了错案后要纠正,但申诉权的保障不力,造成了大量的上访。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救济的途径无法实现,他就寻找司法以外的途径寻求救济,这是目前法治建设中强调司法作用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京报:为什么申诉权难以实现?

  汤维建:申诉实际上是对法院提出指控,指控法院判了错案,让法院纠正错案,法院有错案追究制,即便上提一级,有时也不起作用,因为下级法院做出判决时往往要请示上级法院,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在诉讼法中有个格言,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实际上,申诉案件法官是一方当事人,和原来的案件是不一样的,如果还按普通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就会造成当事人申诉权的保障非常软弱。

  新京报:怎么改进这个不足?

  汤维建:我的建议是取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制度,同时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制度,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如有不满,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检察院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矫正不公正因素,尽可能的确保法院对申诉案做出正确裁判。

  新京报: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否也该取消?

  汤维建:错案责任追究制,确实对法院纠正错案是有反作用的,纠正错案就意味着承担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就尽量的拒绝纠正错案,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思维。我认为应当采取一个更加务实的态度,这个制度肯定是不能废除的,对于严重的错案、枉法裁判的,不仅要追究司法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个制度应当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如果没有发现法官有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庭程序或者有明显的偏颇,就应该从宽适用这个制度。不然,看上去伤害的是法官,实际上最后伤害的是当事人。

  取证难

  完善收集证据权利

  新京报: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事人收集证据很困难。

  汤维建:这次民诉法要考虑完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事人要举的证据往往不在他控制之中,可能在对方当事人那,也可能在其他单位,也可能在国外。这听上去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非常复杂,诉讼成败往往系于此。现在民事诉讼法对这个基本没什么保障,最大的规定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实际上仅仅局限于几种情况。

  我们常听说“悬赏证人”,发生交通事故寻找目击证人,如果找不到关键性的目击证人,诉讼就很难打,这完全要靠当事人去找,但经常是很难找到。再比如医患纠纷,患者起诉医院,几乎所有证据都控制在医院,医院有可能篡改或伪造证据,当事人缺乏控制权,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也很难行使到位。

  新京报:采取什么办法能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

  汤维建:美国在这方面是非常发达的,有个程序叫“发现程序”。按这个程序,律师可以向任何人、任何单位调查收集证据,只要与本案有关、不是保密的都可以收集,如果对方不提供,律师可以向法官申请“发现令”,律师凭令一定可以拿到证据,如果再拿不到,相关的人就构成藐视法庭罪。我国实践中出现了“调查令”制度,是由律师向法院申请的,应该说有一定的效力,但效力不强,对方可以拒绝,也没有制约措施。

  新京报:民诉法修改应当明确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

  汤维建:对,我们不可能再回到靠法官去收集证据的老路了,肯定要推行当事人主义。不过调查令制度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保障,如律师代理要比较普遍,不能原告有律师、被告没律师,但如果对当事人也发调查令就乱套了。同时,对于有关个人、有关单位也要有接受调查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如果他拒绝,就应该有法律后果。

  新京报:中国现在还没有民事证据法,民诉法修改是否可以把这些证据规则写进去。

  汤维建:这涉及我们是不是需要一部独立的民事证据法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证据法,这些规则都可以纳入。

  执行难

  强执或单独立法

  新京报: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很难吗?

  汤维建: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已经不下5个了,而且都比较成熟,从立法技术上看没什么障碍了,但要推进立法非常难。

  新京报:为什么?

  汤维建:还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民法现在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但民事诉讼法这么多年还是干巴巴的一些老条文。

  新京报:民事实体法枝繁叶茂,诉讼法却没有获得足够重视,会制约实体法规定的实现吗?

  汤维建:是一个严重的制约,民事实体法再发达,没有程序法的保障也是一纸空文,实体法无非是规定你有什么权利,如果你权利得不到实现就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只能是权利的影子。

  新京报:强制执行可能会单独立法。这是否会让法院把强制执行权交出去?

  汤维建:暂时还不会,那是强制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权从法院职权中分离出去,我认为是第二步的改革目标,第一步的改革目标是把强制执行程序分离出来。

  新京报:这些年法院的执行部门出了很多问题,这与立法的不足有没有关系?

  汤维建:当然有关系。比如说拍卖,拍卖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提到了两个字,“法院可以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没有任何拍卖程序、拍卖机构、拍卖规则、拍卖错误的保障救济,没有严密的法律规则控制,拍卖里乱象环生,漏洞百出,腐败难免。为什么那么多法官在拍卖环节、执行领域落马,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则非常稀缺,没有对他们形成应有的制约。所以,强制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核心就是细化执行程序,最起码需要200条。

  本报记者 杨华云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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