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焦海洋 图
今天有两则新闻,值得对照阅读。一条是《京华时报》报道,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不避让校车的车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条来自《北京日报》:救护车鸣笛5分钟无一辆车让路,消防车眼看着大火却无法前行。记者跟随999救护车全程体验,遇堵时,只有一个冲动下车挨个敲敲前面车辆的车窗,“您让让吧,这是去救命啊!”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救护车、消防车等“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规定归规定,在现实当中,上述车辆却经常遭遇堵车的无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不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等级都要比正在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更高。从事情的紧急程度上讲,救护车、消防车也远超普通的校车。不过,我们却很少听说因为车辆没有给救护车让路而受到处罚的事例。同样,即使国家专门出台规定,赋予校车优先通行权,也很可能会遇到执行难。
自甘肃校车事故以来,从政府到民间,我们对学生安全关注的热情之高、力度之大、动作之快,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一个月之内,有关部门就迅速起草完成了《校车安全条例》,这是大好事。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就是我们很多事情并不缺少规定,只是缺少执行。将来“不避让校车罚500元”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真的很让人担心。
关于学生安全,我们过去的教训已经够多,也伤得已经够深,这一次,我们已经伤不起。希望在即将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里面,除了明确校车的通行权之外,还应该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不能再沦为“纸上谈兵”。这一点,是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们应该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