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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血液或可在医院间调剂 临时采血需检测

2012年01月11日05: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白剑峰
  临时采集血液,须具备检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能力

  建立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应当对临床用血信息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

  本报北京1月10日电(记者白剑峰)由卫生部起草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因紧急情况用血或为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血液。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地处偏远地区,不能及时获得血站提供的血液;危及患者生命,没有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急需输血的;具备交叉配血及检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能力。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拟订临床用血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一次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0个单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组织讨论,科室主任签字,经输血科(血库)审核,报医务部门批准。急诊抢救用血除外。同一患者24小时累计用血超过10个单位且超过备血量的,由输血科(血库)报医务部门备案,并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进行用血后评价。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输血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输血科(血库)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血信息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输血管理制度,包括配合性输血、紧急大量输血、非同型输血等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症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随病历保存。其它临床用血相关医学文书至少保存10年。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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