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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宝良,一位安徽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最近却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此事由此被冠以“杜宝良现象”,并在舆论界、法律界等领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6月14日,“105次罚单”事件的主人公杜宝良,终于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在他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中,他请求法院确认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同时申请撤销处罚决定…[全文][评论]

作为司机来说,开车的时候如何能够更好遵循交通规则。政府有一些做得可能不是很周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刚制订实施正好一年的时候发生这个事情,我们对法规的完善、法规的细化都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6月16日搜狐网请到杜宝良先生还有他的两位律师,王萍、王英,以及郭道晖教授、杨建顺教授讨论杜宝良被罚万元事件
杜宝良做客搜狐聊天实录:新问题期待新规则
  杜宝良:公司打给我的电话说我的车冒黑烟,5月2号星期二上午我在家睡觉,我媳妇儿接到手机说我的车冒黑烟,让我去检测尾气。我上家附近的工商银行,当时说查不了到交通队去查,我骑自行车到交通队去查,在大厅里面有一个电脑,我也不会弄,我人大厅的保安帮我弄,我一下怎么那么多。那时候不知道是多少。当时想查查去,不是查多少违章,后面一翻,一看好多条。我排队到窗口,一打听有好多违章。
  第二天夜里想这么一笔一笔得罚多少钱,我以为罚两三千。第二天早上我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上班,好像是8:30,7:30我就到了那儿去……[聊天实录][[评论]
最近,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因为在同一地点交通违法累计105起,累计罚款达10500元,累计积分210分,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司机都吃过“电子眼”这类“暗中执法”的苦……
105起交通违法行为、累计罚款10500元,安徽人杜宝良在执法站看到自己的违法记录时傻了眼。拿着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杜宝良后悔万分…[全文][评论]
位于“105次违章”事发地点真武庙头条的禁行标志,该禁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杜宝良前日将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书…[全文][评论]
最新消息
·杜宝良做客搜狐聊天实录:新问题期待新规则(06/16 17:48)
·“105次”违章当事人:只是想要回我的钱(组图)(06/16 01:42)
·聊天预告:杜宝良做客搜狐谈“杜宝良现象”(06/15 15:32)
·“105次违章”当事人杜宝良申请3000元赔偿(图)(06/15 08:30)
·杜宝良起诉挽救了法律的公正(06/15 07:42)
·“105次罚单”事件:政府与公民需要双向反思(06/15 03:31)
·法律专家谈杜宝良现象:应关注新技术边缘人群(06/15 03:05)
·违章百次司机杜宝良网上聊天:打官司纯属无奈(06/15 03:01)
小调查:您怎么看“杜宝良现象”
1、您有没有因为没有及时得到通知而被交通部门巨额罚款的经历?
有过 没有
2、您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责任在谁?
责任在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应该及时通知违章者
责任在违章者自己,违章者应自己了解这方面信息 说不清
3、您认为电子警察能完全取代警察吗?
能。警察可以腾出人手做别的工作 不能。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4、您有没有因为道路指示标志有问题而违章的经历?
有过 没有过
5、您认为我国交通标志的问题大吗?
大,很多交通标志有问题 不大,这种现象不常见 其他
6、您觉得怎样避免因交通标志而违规的现象?
统一标志,接轨国际 交警及时提醒 司机和路人加强自律
质疑一:道路禁行标牌“不标准”
代理律师称,真武庙头条的禁行标志是白色小轿车下加白杠。“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标准”中禁行标志共有三种(如左),并不包括真武庙头条的“白色小轿车下加白杠”标准。这表明这一交通标志是过期作废的,国家6年前就已淘汰。过期、作废标志已不具备原有法律效力…[全文][评论]
交警说法:老标志具有约定俗成的法律效力
一基层交警认为,老标志已适用多年,任何一名正常的交通参与者,都知道其标示的意义。作为一名司机,杜宝良更应该清楚“白色小轿车下加白色横线”意味着什么。即使这一标志不符合国家后来出台的新标准,但老标志仍得到驾驶员的广泛遵守,其法律效力并没有随同新规定而消失…[全文][评论]
质疑二:81次《处罚决定书》的缺失
杜宝良的违章记录虽然是105次,但他只收到了一张处罚决定书,上面标明了24条违章记录,其他81起均未有书面凭证,只有一张收据。代理律师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的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即制作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上仅向杜宝良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余81次违法记录根本没有出具处罚决定,显然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全文][评论]
交警说法:牡丹卡技术限制
民警称,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无法在牡丹卡里显示,因此就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剩下81次违法,他们给杜宝良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全文][评论]
质疑三:“书面告知”义务的错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该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这个地方性法规已经比较明确的规定了书面告知的方式,那实际当中,公安没有提供书面的告知,仅仅让杜宝良像一般的公众一样自己上网查询或者打电话去查询,由于杜宝良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他不知情…[全文][评论]
交警说法:交警曾经作出努力
交警对杜宝良说,你被录下40多次时就通知你们单位了,是一位女同志接的电话,还请广播台广播了两次,你也没来。北京市已采取上网查询、声讯电话、收费短信等多种途径查询违章信息…[全文][评论]
面对“105次罚单”,政府与公民需要双向反思:菜农身份不能成为“违法”不埋单的借口 ,而相关部门执法中潜在的“瑕疵”,正无形中影响着多数人的利益……
反思一:菜农身份不能成为“违法”不埋单的借口
我们关注此案,并非因为主人公的身份,一名安徽来京的普通菜农,虽然,这与大众心目中的“弱势群体”形象吻合。
而含辛茹苦一年的卖菜收入被迫缴了罚款,更是引致舆论关注同情的关键。然而,正如交通警察不能把“日晒雨淋、辛勤执法”当作职权滥用的托词,杜宝良的菜农身份,杜宝良“起早贪黑”的艰辛,也不能成为他抗拒为“违法”行为埋单的借口…[全文][评论]
反思二:行政行为在法律质疑下面临“合法性”的丧失
相关部门应该反思的3大问题:一、政府部门的职能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 二、执法成本的简约是否应以个人利益损害为代价? 三、立法机构出台法律时,是否应在维持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同时,更多地注重现实性与操作性?
如果没有真正实现“服务、管理并重”意识的转变,高科技手段只会给警民关系带来更大的对立…[全文][评论]
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电子眼符合法规
非现场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景春说,对每个驾车人来说,不管交警采用什么形式执法,都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非现场执法,是为了惩治那些企图侥幸违法的司机,从而保证每一个上路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保证一个城市的交通体系和谐运转。[全文][评论]

凡是违法行为都应严肃处理
  不论标线施划、还是通知不通知,首先不应该违法。所以违法就该罚,大家不都是说中国有法不依吗?
  不合理是相对的,遵守交通规则是绝对的。低素质驾驶员乱开车是交通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评论]
仅仅处罚而不是制止 将使法律蒙羞
处罚不应成为常态 非现场执法不可取
  处罚不应该成为贯彻法律实施的常态。非现场执法,应当说是颠倒了预防违法行为和处罚违法行为之间的主次关系。重处罚、轻预防的执法方式,可能会使得司机因为害怕那双暗中监视的眼睛而遵守交通法规,但如果没有发自内心的守法意识,一旦那双监视的眼睛不存在的时候,就可能肆无忌惮地违法。[全文][评论]
如果执法结果只是经济利益 那么法律只是被利用
  如果执法的结果仅仅只是让执法机关收获了经济利益,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甚至还会造成更多的同类过错出现,那么这样的执法无疑使法律蒙羞。当执法=“执罚”时,法律只是被利用了,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全文][评论]

要求执法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体现人性化理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我国目前实行“积分制”,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也是实行“积分制”,但两种“积分制”却存在很大差别。比方说,西方国家“积分制”规定,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比方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12分制,当司机交通违法累计达9分时,执法部门就要提醒或警告司机,再有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扣驾驶本参加培训了。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全文][评论]
建议设定处罚最高限额

  能否设定处罚的最高限额?正如这位受罚者所言,他买那辆小货车也就花了一万多元,这罚款的金额就快等于车钱,需要他起早贪黑干上一年才挣得回来。试问,就因为违反了某一交通规则,就非得如此重罚?能否不让受罚者重返驾校学习?从报道中知道,这名受罚者不仅要交纳1万多元的罚款,而且要搭上时间和金钱,重新回驾校学习,重新申领驾照。不仅一年的工钱白挣了,而且谋生的手段也没有了,还不知道要花多长时间、多大代价才能重新上岗。处罚是不是有点过分呢?[全文][评论]

第040期 05-06-15 责编: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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