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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性骚扰愈演愈烈。人大代表罗益锋为此拟订了《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但在提交之时,他接受其他代表建议,改名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他还建议修法时加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详细][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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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益锋对记者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要明显多于男性,因此他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也在情理和法理之中。[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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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等。一些委员认为,中国立法首次对性骚扰说“不”,不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详细][我来说两句]
把禁止“女扰男”写进去,就把“保护”变成“限制”
因为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其主旨是对妇女群体进行保护,如果把禁止“女扰男”写进去,就把“保护”变成“限制”了。[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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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问题,国家法律要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发生女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按现在的大众心理判断,多数也会归咎于男性,这样就容易出现执法上的偏差,甚至毁了一个事业上很优秀的男性。[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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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男士不受性骚扰并非笑谈:性骚扰不分性别
这就说明性骚扰是不分性别的,而且现实中也不乏女扰男的案例。而只要有性骚扰的地方,就应该有法律的介入和保护。虽然在现实当中更多的是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但不能排除女性对男性的骚扰,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骚扰。因此,对反性骚扰进行立法不应有性别之分,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都不应该受到性骚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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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的权益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少数人,哪怕他们在人群中占很小的份量,但只要他们是我们的一分子,他们的权益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会造成社会不公平的现象。
比如说“强奸罪”,现实中通常是男士强奸妇女,极少有妇女强奸男士的现象,因此,刑法规定只有男士强奸妇女才能定强奸罪。然而,事实还是嘲笑了法律,在云南就发生岳母多次强奸女婿的案件,而在广东省也发生了富婆诱奸未成年少男的案件,这些案件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处理。[全文] |
□在民事和行政法规中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
提出男士免受性骚扰的立法建议……应当在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其次,立法建议也不应当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这样的条款出现,因为在我看来,男士不仅会受到妇女的性骚扰,也可能会受到男士本身的性骚扰,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免受性骚扰的权利”可能会更妥当些![全文] |
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还往往对男士同性间的性骚扰现象视而不见。
同性间的性骚扰,但当事人的情感体验与受到异性骚扰一样是极度负面的。每个个体都有保护自己不受任何另一个个体侵犯的权利,无论这做出性侵犯的个体是同性还是异性,对于我们身体与精神的影响是同样性质的。[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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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不提高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 妇女永远没有保障 |
对妇女最大的尊重是实现就业平等的权利,对于那些在企业招工中对妇女的歧视,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而不是所谓的性骚扰之类的保护。不切实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对妇女提供最迫切需要的教育,妇女永远没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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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刚满20岁的程静从重庆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巴南区某小学任教。
去年7月,程静到巴南区教委反映该校校长胡立对其进行性骚扰。次月,程静以人格尊严权纠纷为由,起诉胡立。程静诉称,从1999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暧昧的手机短信。 程静称被告行为使自己患上神经衰弱并影响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胡立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去年11月18日,巴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日前,程静一审败诉。[全文][我来说两句] |
重庆幼儿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一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性骚扰案”)成公众关注热点。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认为所提性骚扰证据不足。原告据此总结“教训”称:保留证据最重要。
收集性骚扰的证据方法
对不堪入耳的黄色笑话,可以用录音留下证据,也可请当场的人证;
对不堪入目的刊物,扣下为证,并请在场第三人作证人;
对不当的触摸,当场将不当之手抓住示人,但须注意策略,不要过分激怒对方,带来意外伤害;
以待遇、职位升迁作交换而要求性服务,将这种要求录音存证……[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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