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沈阳市网友:请问法官大人:您的孩子在商店中买东西,如果营业员数错了钱,反告您孩子盗窃,您服气吗。按民间惯例,银行应请求小许还钱,并留下一半手续费。
搜狐广州市网友: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为什么可以动用警力,动用公共权力,来快速追回损失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这种公权,来保护他们的过错。似乎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一点责任?
搜狐西安市网友:太重了,恶意取款是不对,但错先在银行,银行系统有缺陷,为什么要用。他们应该先解决好自己的问题,在追究别人的责任。
搜狐天津市网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ATM机就是银行设的窗口,这就好比到银行去取钱,你取一千,他给五千,多次取,他总多给,谁知道呢?又没规定一天只能取几次,“离柜不认”也是他们自己定的规矩。
搜狐上海市网友:倘若ATM多吐钱客户就是“盗窃”,那么ATM把客户的资金吞下了,是不是要追究银行方面犯了抢劫罪?
搜狐杭州市网友:第一次出错和后面都出错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搜狐天津市网友:应当判银行失职,机器出问题,银行担责任,而且还使一个好好的公民一下子出现贪婪的想法,机器起了教唆作用。
搜狐广东省网友:定性为“盗窃”有问题,在自己的银行卡中取钱,能取出来应先判银行行长渎职,工作人员失职,多取钱归还了就行了,和取款机中提不出钱、少给钱并无多大区别,法院人员应多学法,不要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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