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为何跨洋自首
严格制度约束下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艾利丹尼森公司之所以主动投案自首,不仅是因为美国有严厉的《反海外贿赂行为法》,而且有严格执法的机构。根据《反海外贿赂行为法》,海外贿赂行为一旦查实,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在美国政府的采购名单中将不再有份,有些公司还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合约…[详细]
与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虽然有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缺少一部与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有同等威力的法律。如果行贿者被其所属国家追究了责任,那我们的受贿者更应受到我们的法律制裁,否则,跨国公司必然愈加相信中国的法律太软太虚…[详细]
不管跨国企业进来还是中国企业出去,都应规规矩矩
“商业文明”的理念要贯彻在行动中,更要体现在法律里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医生来说,在履行救治病人义务的同时,也应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出租车司机这个群体也一样。政府对司机们的各种权利难以保障,各地时有出租车罢运事件。如果仅以行政手段强制司机履行义务,而不解决他们在生存上、救人中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履行职业道德舍己救人,也难免成为一句空话…[详细]
有反腐败的决心,就不能有漏网之鱼
中国当前反腐败采用的是一种“捕鱼”策略,不同的船只在茫茫大海中,自行确定捕捞地点。他们有时候运气好,可以找到大鱼,但通常情况下会一无所获。反腐败机构只负责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对商业机构的贿赂犯罪则往往不予办理,这就导致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很可能会因为环节过多而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详细]
“潜规则”像流感一样普遍值得警惕
警惕“美国帮我们反腐败”由笑谈变成现实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增多,人们对跨国公司的莲花品格已经不再迷信。在国内这样一个“放纵人性弱点”的制度安排下——大家都行贿,你不行贿就吃亏了,既然“不行贿”已然成为中国企业最为难能可贵的品格,国外企业又怎么会在激烈的竞争中放弃使用“通行的潜规则”…[详细]
哲学家卡尔·洛维特有一段话:由于人们不断被迫妥协,这种软弱扩大为一种普遍的人格特质:一种由于对善的荒废而来的罪行。你不“潜规则”就办不了事,大家都“潜规则”了,也就对“潜规则”习以为常。于是,行贿受贿在我们的社会泛滥到如此程度,以致于人们竟对不行贿报以深深怀疑…[详细]
行贿和受贿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在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和严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约束;否则,不但有巨大的现实利益,而且无严厉的法律惩处,商家岂能不行贿?不但无需公示私人财产,而且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兜底,官员焉能不腐败…[详细]
用户:
隐藏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