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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又把人淹了,长江大学的学生又救人了。当年是一个老太落水,前天是两个顽童;当年赵传宇单独施救,前天有十个学生手挽手救人;当年赵传宇上岸后独自离开,现在捞出三具十九岁的尸体;当年的被救老太四处寻找救命恩人,现在被救孩子宛如人间蒸发杳无音信;新闻说长江里有三个学生救人,我却要说是谁在杀人!

为大学生救人讴歌,更要追问溺水原因
精神嘉奖下不要忽视问题的本质
当溺水事故频发成故事,偶然就会成必然
以生命的代价呼唤安全监管是悲剧
学会科学应急救助是避免重蹈悲剧的“护身符”
“见义勇为”不该成道德枷锁,中国尚需补上生命教育课
本期责编:郑江 设计:刘小囡
为大学生救人壮举讴歌,不如追问少年为何溺水更有意义

为大学生救人壮举讴歌,更要追问溺水原因

 

精神嘉奖下不要忽视问题的本质

  在古城荆州,在寒江救人的英雄赵传宇的母校长江大学,又涌现出一个英雄群体。昨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该校10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英勇献身……[详细]
湖北荆州市授予17名大学生和市民舍己为人见义勇为英雄群体

谁来清除公共水体隐患是真个问题

  正所谓“死者长已矣,生者常戚戚”,所以关注,大家还是出于一个共同的、善良的愿望,那就是,希望这样的不幸不要再发生了。 然而,要杜绝不幸,仅仅呼吁市民提高安全意识就够吗?仅仅依靠家长把孩子管制在家中就能实现吗?仅仅在江边插上几面“此处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就万事大吉了吗? 那么,谁来清除危险源?
  笔者以为,政府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现在,“问责制”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矿难要问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问责,那么,按照这样的思路,接连发生溺亡事件,有关部门即使可以免受行政上的“问责”,又怎么可以免去良知上的“问责”?

当溺水事故频发成故事,偶然就会成必然

当溺水事故频发成故事,偶然就会成必然

 

以生命的代价呼唤安全监管是悲剧

   数据表明,意外伤害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首要死因,而公共设施存在安全漏洞是其中一大原因。但愿惨重的生命代价能够进一步唤醒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感。
   网友: 其实我就住在荆州,他们牺牲的地方我是知道的,就是长江大堤延伸下去的一个人工的平台,每年的枯水期就会露出来,很多学生秋天都会去那里玩。但是就那附近几百米的江段,却是水流湍急,暗流汹涌的地方,每年都要淹死人,但荆州政府却从来都没有花一分钱在那修建任何的防护设施,也从来也没有对靠近那个危险平台的人进行劝阻。其实也就几百平米的一个平台,就算封锁也不是难事,但政府从来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努力。

学校和家长是构筑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护墙”

学校和家长是构筑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护墙”

  学校和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人、监护人,任何一方的责任都不能偏废。一方面,学校很有必要为学生专门开设安全课,并在体育课中增设游泳课,实现安全和法制教育常态化,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学校务必同时通过《告家长书》、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家长在子女放学后和节假日里,也应加强对子女的看管。于此,才可一起为孩子溺水事故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护墙”。

学会科学应急救助是避免重蹈悲剧的“护身符”

学会科学应急救助是避免重蹈悲剧的“护身符”

 

“见义勇为”不该成道德枷锁,中国尚需补上生命教育课

   灾难与危险总是会令人猝不及防地降临,但公共安全监管再严密也不可能覆盖每一个人的每一个时空节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自救能力可能是惟一能够使个人免于沉没的那根稻草。试想一下,在深圳最近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溺水事故中,假如这些孩子掌握了娴熟的游泳技能,悲剧很可能就不会发生……[详细]

见义勇为实际上是对政府职责的代行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要我们认识到位了,相应的问题其实也就迎刃而解。既然见义勇为者是一时替补了公权力的缺席,那么实际上,见义勇为就是公民在特定危险的场合替政府代行使了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共安全。那么,见义勇为就是一种公共行为:见义勇为者“因公”受伤或牺牲,就完全可以也应该给予其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受伤或牺牲时的同等待遇,外加物质和精神的奖励……[详细]

见义勇为无关素质,更需立法保护

  对见义勇为,肯定和鼓励是不够的,应该立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这个法首先要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现在有些人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但是却无钱医治,有的因见义勇为而失去生命,家属无人照顾,立法应该先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有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避免他们受到犯罪分子的报复。只有法律体制完善了,才能使普通人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鼓励见义勇为。

重新审视被误读下的“见义勇为”是对生命的尊重

我们应该纠正对“见义勇为”的误读

  过去人们在对见义勇为的认识以及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我们应该纠正的,是对成年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精神的“误读”、“误导”,而非见义勇为本身;见义勇为也须因人而异(警与民、干与群、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等等),但这个“异”,一定是在见义勇为的大前提下来谈的。与时俱进,并非是简单的抛弃,而是应有符合时代精神的坚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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