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后期
直接任命阶段(1985年以前)
立法会成立初期称定例局,后改称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引入间接选举阶段(1985-1991)功能界别产生 1980年代后,中英谈判的进展表明大陆于1997年收回香港已成定局。为保护英国在香港的利益,英国当局决定引入民主因素制衡大陆回收香港后对香港的统治。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起,立法局首次推行间接选举。这次选举其中24名议员分别由选举团和功能组别选出,每类各选12名。其余非选举,主要为港督任命。
引入直接选举阶段(1991-1996) 1991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60名。第一次引入直接选举,泛民主派(此时泛民反香港政府)大获全胜。 1995年,全部议席全部透过选举(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一届立法局选举。功能界别30席+地区直选20席+选举委员会选举10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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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六十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第二届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三十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六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二十四人第三届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三十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三十人。(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