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深蒂固的“示众”情结,早就需要改一改了 |
从成语“杀一儆百”、“杀鸡吓猴”,我们略见示众用意,在古代,将罪犯披枷带锁游街示众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是,在进入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当下,不少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的迷恋,在笔者看来,除了示众文化遗毒的影响外,更是社会文明倒退的开始。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公开宣判、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罚站等现象,屡见不鲜,无一不是示众逻辑的显现,而“小姐”“嫖客”被公示仅仅是新的例证罢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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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量在于打击犯罪,而不是羞辱人格尊严 |
法治力量在于依法准确打击。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这样做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较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如果执法机关任意恣为,反倒成了法治秩序的破坏者,其后果必然是削弱、破坏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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