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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开始试点“以善代刑”制度。“行善代刑”是针对过失犯罪、而又有教育挽救、改正条件的,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临时措施。把德刑结合起来,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当然,要避免权力滥用,可能成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罪责的藉口就必须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细则加以明确,并在执法和可操作性中予以加强和监督。

“以善代刑”本意并无错
刑不是问罪的唯一,教育是善治之本
好制度为何成了一枚可叮咬的臭鸡蛋?
摒弃错误的法制观念,也需要修补制度纰漏
“行善代刑”做法要叫好赢民意,程序应规范
完善细化法律条款可操作,执法保证公平、公正得民心
 
“以善代刑”本意并无错

“以善代刑”本意并无错

刑不是问罪的唯一,教育是善治之本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意见。今年3月,“附条件不起诉”在浙江省展开试点,国内一些地方也做了尝试,但争议较大。对这一创新,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有网友称赞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这应验了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详细]

名词解释:何谓“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仑区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外来人员一视同仁。

德刑结合,刑罚迈向人性法治的体现

  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国家,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对其的改造。因此,“行善代刑”突出人文化、理性化方式,把德刑结合起来,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中不能忽略社会成本

  刑事诉讼是一项成本高昂的国家追诉活动,刑事案件的侦查、控诉、审判和执行,作为一个刑事司法流程是统一的整体。通过“行善代刑”,达到部分案件不起诉、不关押,从而分流轻罪案件,使这部分案件不经过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大大减轻了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缓解了案件量大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详细]

从相关案例看执法中的情与理

  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我国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条例于1984年正式通过,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

时间 地点 事件 判罚
2010.05.31 广州
“彩虹计划”旨在借助志愿服务队伍平台,对被不起诉、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心理辅导与社区矫正。
实施一年,截至今年5月31日,参与计划的首批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免予起诉,6人重返学校,4人就业,有1人还被评为“禅城区优秀志愿者”。
2010.01.22 香港
去年9月情歌王子曹格被香港媒体拍到在香港中环“醉殴”侧田, 其后警方介入调查。
1月22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受审,控方同意不提证供起诉,裁判官批准他自签1,000元、守行为一年,并提醒不能再犯暴力案件,破坏公众地方安宁和公物等。
2002.10.02 香港
香港艺人谢霆锋交通意外后找人顶包,被控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
获轻判社会服务令240小时,引起社会关注刑期是否公平。
2010.01 美国
NBA球员阿里纳斯将枪械藏于球队更衣室,在与队友克里腾顿争吵中拔枪指向队友
阿里纳斯向哥伦比亚高等法院认罪,并于三月份接到判决书:其中包括2年的监外守行为,5000美元的罚款,4000小时的社区服务以及30天在“中途之家”的教育。
 
好点子为何成了一枚可叮咬的臭鸡蛋?

好点子为何成了一枚可叮咬的臭鸡蛋?

摒弃错误的法制观念,也需要修补制度纰漏

  针对行善或罚款代刑的质疑,多数集中于:赎刑与“重义轻利”相背;赎刑导致“贫富异刑”“富者得生,贫者独死”;赎刑将导致重新犯罪;赎死罪会引起被害家属因泄愤而复仇,国家秩序因之而纷乱。所有这些并非否定赎刑的根本,反倒恰恰指出了推行赎刑所缺少的基础——明晰而严格的制度。[详细]

“报应刑论”心理也是一种“以暴制暴”

  注重惩罚犯罪,就是对犯罪分子实施一对一的打击,这种理念是建立在“报应刑论”、“以暴制暴”思想上的,具有一定局限性,将刑事审判仅仅看做对犯罪分子实施报应性处罚的工具,这在控制犯罪、杜绝犯罪、保护国家、集体、群众权益上必定具有滞后性,尽管能起到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实质上仍是消极的阶级统治手段,作用有限。

措施不严谨“有空钻”变成蒙混过关

  不同人有不同的揣测:无意犯罪者大概可以庆幸为赎罪找到了“缓冲期”;小偷小摸者也可能为恣意放肆找到了庇护,只求在“考察期”内蒙混过关。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如何界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合理的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好制度若成特权工具,就会变了味

  不用看我基本能猜到大部分评论的内容,制度是好的,但怕是在执行中走样,变成权钱的免责伞!这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基本没有什么信任度可言,一项法律的出台人民想到的不是能规范多少行为,而是会不会成为特权阶级的工具,真不知这些人知羞不?害怕不?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行善代刑”做法要叫好赢民意,程序应规范

“行善代刑”做法要叫好赢民意,程序应规范

完善细化法律条款可操作,执法保证公平、公正得民心

  虽说是交通肇事,但也人命关天,尽管对肇事者免于起诉有那么多前提条件,但对肇事者是否真具备了免起诉条件如何来界定就成了最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又不免让笔者忧虑,这些条件当中有“法”的一部分,也有“情”的一部分。“法”的一部分有条条框框圈着,实施起来简单明了,但“情”的这一部分就有很大的弹性,如何来判断就又归结到了公平、公正这一老话题上。说一千道一万,再好的措施,也得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施。[详细]


唯有先固根,才能定干截枝

  法律是一个严肃的事,司法层面的突破,必须先从法律的改革完善先作起。如果法律不健全便“自由灵活”,一是不好正确操控,二是难以确保公平公正,令人信服。能让“行善代刑”止于至善,在严肃谨慎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细化法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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