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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两宗“醉驾免刑”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热议。针对网友质疑,法官回应称,法院内部已有统一量刑标准,考虑到个案危害性不同,判决不能一刀切(而考虑的原因里包括“有的人酒量很大”)。“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已经有很多人因为醉驾行为被判处拘役,包括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43.04毫克的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那么,在“醉驾入刑”名义下,这两宗“醉驾免刑”依据又是什么?[新闻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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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刀切,也要有让人信服的理由
酒量好也能作为判断依据?
醉驾入刑的目的即是喝阻可能的醉驾
非要造成严重后果了才处罚?
 
不要一刀切,也要有让人信服的理由

不要一刀切,也要有让人信服的理由

 ——酒量好也能作为判断依据?

  广州两例“醉驾免刑”案中,法院判词在写到免于刑罚的理由时提到被告“认罪态度好”、“醉酒程度较低”。但酒精含量多少才算“醉酒程度较低”,目前没有答案。其它判定危险性的因素,还有酒驾者驾车行驶的路线等。此外,仪器的检测是否百分百准确?醉驾者的酒量怎么样?会不会误检(例如喝了藿香正气水)?在报道中,这些都被相关人士作为“审判中要考虑的问题”。

藿香正气水误检:等一会再测就准了

  部分藿香正气水的辅料中含有乙醇。据交警介绍,很多交警检查酒后驾车时都碰到过如此辩解的司机。为了不造成错检,许多交通队的民警都曾专门做了实验--自己喝下藿香正气水,然后每隔一两分钟检测一次。刚刚喝下藿香正气水,哪怕只有一瓶,如果立即对着测酒仪吹气,也肯定会明显超标。5分钟后再测,就已经没有任何显示了(保险起见,对司机可以等10分钟)。[详细]

吹气有误差?还可以用抽血检查的方式

  吹气检测可能有误差?但是吹气检测只是查酒驾\醉驾的第一步。事实上,在醉驾入刑后,很多地方甚至已经在检查现场配了救护车。“醉驾入刑后,要求民警的执法、取证环节必须更加严谨”,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如果执法现场有救护车,必须现场抽血,如果现场没有救护车,立即进行抽血化验即可。[详细]

综合路段因素:人少不代表危险不存在

  有的醉驾者开车行驶的路段可能比较偏僻。这些相对偏僻的地方行人、车辆较少,从理论上来说造成事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也被认为“危险性较小”。但是必须注意:一般在车相对较少、路况较好的偏僻路段,司机更容易放松警惕开快车(更何况醉驾者),同时一些偏僻路段的照明条件往往有欠缺(仅靠车灯司机视野范围受限),反而更可能造成事故发生。一条人命也是人命。

认罪态度好?怎样可以成为“态度好”

  醉酒驾车做错事被抓,除了少数醉的一塌糊涂丑态百出的人以外(电视上很常见),绝大多数还是知道对错的。被抓到交警队,在酒醒了以后还态度不好的,恐怕也不多见。一句暧昧的“态度好”,或许对于别的案件来说可以作为从轻发落的依据,但是对于一个醉驾者,这次态度好就算了,那么下次会不会让他再次酒驾,然后再一次因为“态度好”而逃过处罚?

酒量好不醉就行?神志与生理反应不同

  报道中说,相关人员表示:“有的人酒量很大,喝了酒很多都不会醉”。由于个体体质的差异,酒精对每个人神志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有的人的确喝了很多酒后还可以神志清醒,即处于“不醉”的状态。但是这和开车有什么关系?一个下了酒桌依旧神志清醒、不说胡话、没有明显醉酒迹象的人,不代表他此时还是一个合格的司机,神志与人饮酒之后的生理反应没有必然联系。以下是一些关于饮酒后驾驶的资料。

酒精麻醉中枢神经,反射动作时间延长

  酒精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饮酒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易失控,这时,驾驶人踩刹车已慢了1至2秒。而车辆时速60公里时,1秒可驶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时,1秒则驶出27.78米,这种相差后果相当危险。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详细]

血液内酒精达到一定程度,判断下降25%

  研究发现,没饮酒驾车发现前方有险情,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动作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酒精还影响判断能力,当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4毫克时,判断能力下降25%。酒驾操作能力降低还表现在反应时间要减慢2至3倍。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详细]

感知力下降,酒后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能力

  饮酒使驾驶人感觉能力降低,尤其色彩感觉和视觉能力降低。人获取外界信息有80%靠视觉,驾驶人对车内外感知也不例外。驾驶人饮酒后色彩感觉能力降低,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酒精还会使驾驶人视觉敏锐度下降,难以看清运动物体,空间知觉能力、眼睛对光适应能力下降。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酒后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明显迟钝。[详细]

 醉驾入刑的目的即是喝阻可能的醉驾

 ——非要造成严重后果了才处罚?

醉驾入刑的目的即是喝阻可能的醉驾
  “醉驾入刑”,本身对于一些习惯酒驾/醉驾的人来说,就是一种威慑,据统计显示,“醉驾入刑”后的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等4项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而在一个相对“灵活”的判断依据下,“醉驾入刑”还有威慑力和喝阻作用吗?[详细]
“非要撞死人,才算情节严重、后果恶劣?”

  酒驾/醉驾的后果是难以预知的。但是正因为可能的后果的严重性,“入刑”的规定才有其存在的意义。广州天河区交警邹某波认为“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他建议设定刑罚标准,“比如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到90mg判一个月,90到100mg判两个月……这样既好操作又相对公平。难道真的要等到撞死了人才算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吗?!”[详细]

不“一刀切”值得赞赏,但是标准呢?

  人性化的判决、对待条文拒绝“一刀切”,这体现了法制精神。但是同时,如果真的像报道中律师所说“如今没有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那么是很可怕的。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作为依据,那么依据又应该是什么?同时,对于法院判词里写的但是语焉不详的“醉酒程度较低”,这个标准是谁制订的?怎样判断是不是“醉酒程度较低”?[详细]

全国已有大量判例,免刑对他人不公

  “醉驾入刑”后,全国已经出现了大量同类事件的判例。有这些事件在前,足以成为后面案例的依据。《羊城交通广播》对广州两宗醉驾免刑引发的争议进行讨论。听众陈先生说:“既然醉驾已写入刑法就要执行下去。醉驾免刑对已经判罚的人很不公平”。当然,在不可能有专门的法庭负责统一审判此类案件的时候,审判还是要由地方自行完成,但是各地标准不一,则难免出现问题。[详细]

视情节而定可以轻判,但免刑依据是?

  从轻处罚是可行的。对于危害相对较轻的情况,北京、四川、江苏都出现过最轻拘役一个月的判罚,这就是根据情况量刑的例子。但是如果要免刑,什么才是免刑的依据?曾经有律师分析,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比拘役一个月更轻的3种判罚: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罚金低于1000元,如今第一种真的出现了。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该就需要有进一步的相关解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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