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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警察开枪到底合不合法

警察开枪应以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详细]

公安民警禁止参与拆迁征地

    
  盘锦警察如果是作为参与征地者到达现场的话,那么就违反了公安部的条例。2011年年初,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调解民事纠纷和群体事件时,民警禁止携带枪支

    
  按照盘锦兴隆台区宣传部的说法,在接到报警之前,“王树杰及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是因拆迁和征地引发了民事纠纷,那么警察是有理由前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民警是不可以携带枪支的,并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详细]

若遭遇袭警抢枪 鸣枪警告未果有权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责任”或“暴力袭警”的情况下,是可以开枪的,但应该先鸣枪示警。根据官方报道,“张研继续鸣枪示警,王再元非但没有后退,反而伸手夺枪,撕扯过程中致枪击发,伤王再元左腿,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这样的情况下,警察的确是有权利开枪的,但是该如何开枪,能开几枪就另当别论了。[详细]

警察与枪的爱恨纠缠

不是所有警察都有资格使用枪支


民警配枪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详细]

警员因精神紧张会出现错误用枪


警员或错误用枪
警察是否滥用枪支目前不好断定。但民警执法时,在千钧一发之际,警员因精神极度紧张可能高估面临的危险性,有时会出现误想防卫,错误用枪。因此,应在法律所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事先对此情形作出比较准确、适度的设定。[详细]

民警用枪经历了一个宽严变化的过程

一面是飞车党横行 书记鼓励警察开枪

2006年,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鼓励民警“敢于开枪”。其背景是,2004年至2005年是广州发案的高峰期,“砍手党”、“飞车党”横行街头。数据统计,2000年到2006年3月,广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负伤,其中首要原因就是歹徒暴力抗法和拒捕。张桂芳的话被看成放宽警察开枪限制的重大政策倾斜,但这番话同时引起很大争议。[详细]


一面是领导怕出事,将公务用枪收上来,严加保管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之后,出现了警察不敢开枪的现象。“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的尴尬心理。很多基层领导怕警察用枪出事,将公务用枪收上来,严加保管。“因为制度过于严苛,使警察不敢大胆使用警械或枪支,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详细]

民警该如何用好手中的枪

法律上民警用枪规定过于抽象


我国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香港,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程度。[详细]

可以合法开枪不代表可以合法杀人

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

  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能力为限。因此,在具体情形中,如果只需鸣枪警告就足以震慑,或者只需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应当造成对方重伤害。 2007年11月13日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进行通报称,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拉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这一通报后来遭到尹方明家属的强烈质疑。[详细]


如果死者身中多枪 警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0年1月13日,贵州安顺市警方通报称,民警执行公务遇暴力袭击,鸣枪示警遭对方抢枪,对方两人被子弹击中死亡。死者家属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武器,直接开枪击毙。有目击者透露,整个过程警察共开5枪,其中一人身中两枪。有资深律师指出,如果死者身中两枪属实,当事警察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详细]

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车一样熟练

  余凌云认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驶汽车一样熟练”。“红灯停,是法规规定;踩刹车,是技术动作。接受严格训练的警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 但余凌云也承认,面对我国庞大的警察队伍,训练的成本确实很高。因此他建议仿照英国的做法,建立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持枪警察制度,将有限的财力相对地集中起来,专门训练持枪警察。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以考虑暂时维持现在的配枪原则与状态,在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扩大配枪的数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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