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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设局钓鱼抓嫖是不是“引诱犯罪”

曾经的那些“钓鱼执法”者后果怎样?

A、调职: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冯某、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谢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钓鱼执法,被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仍在其职,其他两名民警岗位调整。[详细]

B、警告处分:全国范围内产生强烈反响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相关部门决定给予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月星以及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

C、不了了之:对于上海的整个钓鱼执法案件,浦东新区政府只是公开承认了孙中界和张晖两起个案。我们不知道上海市整个执法钓鱼的前世今生:究竟有多少区使用钓鱼的办法多少年,共钓鱼多少?这些都不了了之了。[详细]

钓鱼执法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出了新花样


钓鱼执法新花样:钓鱼抓嫖

有的时候盯上嫖客兜里钱的,不光是那些从事色情交易的小姐,甚至是一些执法人员。西安张先生向媒体报料,称自己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块罚金。对此,记者在按摩店外暗访多日,发现每次抓人时总有一辆无牌面包车出现带走嫖客和小姐,小姐被抓15分钟返回按摩店继续营业。[详细]

“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


钓鱼执法广为人知始于2009年

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详细]

钓鱼式执法建立在以人民为假想敌的基础上,同时又以利用、践踏世间尚存的温情为着力点,它是阴谋与暴力交媾的产物。[详细]

“钓鱼执法”并无法可依

“钓鱼取证”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被钓鱼者如砧上鱼肉

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详细]

“执法钓鱼”在拷问程序公正


钓鱼执法有时更像是公然抢劫

法律的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性公正,也称为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按照目前的司法理念,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当两者相互冲突的时候,程序公正有优先的原则。所谓的实体公正即是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那么不管是“执法钓鱼”、“诱惑侦查”都离不开程序正当和合法的要求。[详细]

出现“钓鱼”是因执法队员有相应的“执法指标”


处处钓鱼,步步惊心

据2010年报道,安徽灵璧县交警大队每个月都有任务,那就是每名上路交警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不仅如此,每个中队连拘留人数也有明确指标。如果交警完不成就要写检查,而且与考核奖挂钩。“罚款指标”让交警“逢车必查”,让民众怨声载道。在这种指标压力下出现钓鱼执法也就不足为怪了。[详细]

之所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还是利益驱动


钓鱼执法让公权力颜面丢尽

媒体披露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工作总结中提到,2007年度—2008年度,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随着“预定指标”的完成,小团体的利益也就有了保障,执法人员的“奖金”和“提成”也就有了“出处”,“钓鱼执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详细]

“钓鱼执法”更无法可管

钓鱼执法处理多是“一个逗号”

第一个难题,“钓款”如何处理:以上海“钓鱼执法案”为例,有车主到南汇执法大队上门讨债,坚决要求退回“钓款”。按照法律规定,这“钓款”是非法收入,是应该坚决退回的,可是一是原来的钱没有了,无钱可退;二是时间久了,账都搞不清了,如何退?以什么依据退?这些都是实际操中的难题。

第二个难题,“钓人”如何处理:所谓“钓人”就是哪些组织指挥“钓鱼”的执法人员。这些人员几乎已经养成了执法犯法的习惯,留下继续执法显然不再合适,如何处置他们也是个问题。

第三个难题,“钓伤”如何处理:所谓“钓伤”就是因为“钓鱼执法”所带来的伤害。有的被钓鱼者是经济上的损失,有的是身体上的损失,有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国家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违法者赔偿却赔不起。最后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不了了之。[详细]

善后工作遇到难题,就有意淡化此事,企图使此事没有下文

第一,轻描淡写下结论:所谓“不正当取证”或“取证不正当”,实际上就是存在违法事实,执法部门在取得证据时没有依法办事,这样的证据就是无法证据。

第二,回避躲闪被害者: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事件中,100多名车主到执法大队讨说法,要求退回“钓款”,当局派了警察维持秩序是正当的,可是执法大队负责人就是避而不见,以此逃避责任。

第三,只对个别受害者道歉:在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往往只向某一个受害者道歉和赔偿,只因为他(或她)态度比较强硬或坚决,而对不敢发声的受害者选择无视。[详细]

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处罚钓鱼执法,不能总轻拿轻放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对嫌犯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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