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题食品“毁掉”的明星比比皆是
被明星代言“毁掉”的食品也不在少数
宋丹丹离婚 八宝粥受挫
宋丹丹和英达“绿得八宝粥”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庭的关爱与美满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拍完该广告就高调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明星家庭品德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家庭幸福广告画面,这种反讽广告足以把“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消耗得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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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一来,可乐没人买
2006年6月28日网上流传一篇名为《产品杀手李宇春》的文章。文章称凡被李宇春代言的商家都遭受了巨大损失,不仅产品卖不出去,而且品牌形象也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对可口可乐的销售统计发现,李宇春包装的可口可乐大量滞销,之后就在所有超市的货架上消失了。另外印有李宇春头像的神舟电脑以及夏新某型号手机销售量持续下滑。“产品杀手”这一称号自此成了“玉米”心中永远的痛。[详细]
明星何以“毁人不倦”:成本太低 利润太高
名利双收的诱惑难以抗拒
明星代言广告,既能获得不菲的代言费,又能增加自己的曝光频率,是件名利双收的美事。网上流传着一份2008年明星代言的身价表:刘德华1000万/2年,周杰伦800万/2年,赵本山360万/2年,王宝强60万/2年。葛优为亿霖集团做形象代言人的代言费是359万元。明星以名获利,商家撒钱扬名,看似无可厚非,但名人代言实质上是拿自己在公众中的公信力作担保,因而理应要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详细]
法律真空让明星几乎不用担责
宋丹丹代言“优卡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其中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星作为自然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各项法律中没有提及。[详细]
即使明星需要担责,取证难也是大问题
虽然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这种情况调查取证过程很难,因为要证明明星在为其代言之前是否对产品的品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比较难。即使明星早已知道代言的产品有问题,可一旦出事,明星会有N种理由称自己不知情。[详细]
明星虚假代言屡受讨伐,各方已有应对默契
明星:接代言前仔细查看各种资料
侯耀华曾陷代言门对于因为代言产品被抨击,明星自己也是满口黄连无法澄清。不少明星们都表示,在接代言时已经非常谨慎,"每次都会查看各种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甚至还要上网搜索有无对相关企业的负面报道,所有的信息都了解清楚了才敢接拍广告。而等到广告播出后产品因质量问题出事了,明星却首当其冲地成为消费者甚至媒体指责的对象。"[详细]
经纪人:食品、药品尽量不碰
越来越多的代言问题让明星经纪人在接广告上也更加谨慎。某经纪人透露,他现在跟艺人接代言越来越谨慎了,药品和食品都属于能不碰就不碰的范围,一方面是这两个行业近几年问题出得比较频繁,另一方面,吃进去的东西需更加谨慎。稍不注意,会让毁了一个辛苦培养出来的艺人。他们更建议明星尽量选择服装、日用品的广告,因为那是相对安全的领域。"[详细]
商家:罚不怕 不怕罚
企业广告宣传不怕夸不怕假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法厂商,会前赴后继做虚假广告,不需要承担足够的成本是主要原因。 现在如果发现有虚假广告,惩罚的办法往往无非是第一曝光,第二罚款,而罚款往往只是广告费的一到五倍。按照中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进行处罚,广告代言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而电视台等传播机构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重要因素。[详细]
遏制虚假代言,法律和道义都不能缺席
对产品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问题产品的"出市",对广告真实性的敷衍审核,则导致了虚假广告的横行,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能够负起监管职责,虚假广告不会如此泛滥。而相关法律中涉及明星"连坐"的条款,实在是雾里看花,具体界定没有细则,可操作性几乎为零。
在制度完善之前,明星的自律就更为重要,曾经为药品拍过广告的倪萍,现在已经拒拍这类广告,连食品广告也不打算接。倪萍表示,某些企业会为追求经济利益,做出对消费者相当不负责任的事情。所以无论会得多少报酬,都不再代言药品食品了。从消费者的健康角度考虑,倪萍希望自己的行动能带动更多的明星慎重对待代言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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