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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越狱案发生在看守所

10起案件中7起事发看守所


看守所监控录像

按照程序,看守所用于羁押未决犯,即对于还没有经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性羁押,其最终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有罪的,即在判决生效后移交监狱执行徒刑或执行死刑;二是经判决宣告无罪的,则释放。只有少部分被判决有罪而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才继续留在看守所内执行。盘点最近10年发生的被公开报道的越狱案件可以发现,在10起案件中,发生在看守所的有7起,发生在监狱的有3起。这个数据不足以说明全貌,但可以反映问题。

在押人员的特殊性极易萌发“越狱”之心

看守所羁押者多为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与监狱已决犯相比,思想情绪更不稳定,发生问题的概率更高。相当部分命案犯有可能被判处极刑,从看守所直接走向刑场,在生命的终点站有可能拼死一搏;有的尽管是一般犯罪,但因对家庭、子女的牵挂,对事业、前途的担忧和对羁押环境的不适应,也容易诱发安全问题。

而其中一些青少年在押人员, 知识贫乏, 精神空虚, 没有正当职业, 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极低, 在社会上放荡不羁, 目无法纪。这类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对抗管教, 无所顾忌,脱逃意向明显, 只要一有机会, 就会付诸行动。使脱逃案件呈现出极强的突发性。

一旦案发,往往伴随杀警等恶性后果

因为脱逃犯罪行为不像一般的犯罪行为那样容易得逞, 所以脱逃案件发案率不高, 但一旦案发,后果极其严重, 该类案件常伴随着破坏监管设施、杀害监管民警的罪恶行为。2005 年8 月16 日凌晨,河南省商水县看守所六名在押人员先后将四位值班的监管民警打成重伤后逃离看守所,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2007 年10月30 日,江西省兴国县看守所八名在押人员将值班监管民警打伤后脱逃,经过23 天的艰苦工作才将脱逃人员全部抓获。

为什么“飞越看守所”屡屡得逞?

制度漏洞,让在押人员更易“智能越狱”

即使有脱逃想法的在押人员,也往往需要长时间观察线路和创造脱逃的机会,看守所内由于大量是未决犯,存在不少提审、会见的机会,他们有的利用这样的机会勘查逃跑路线, 有的通过询问屡次“进宫”的人员了解监管力量和监管设施装备情况。他们在脱逃前对监控制度、值班民警的交接班规律、看守活动规律等了解得非常细, 对脱逃时间、脱逃路线有很周密的预谋。

与此相联系,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脱逃行为也由过去简单的、对抗政府的脱逃, 变为转变策略, 先赢得管教人员的信任, 然后利用有利条件进行脱逃。不少在押人员还利用化装或通讯技术脱逃, 他们乘看守所外来人员入所活动之机, 化装成技术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而混出看守所, 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与所外亲友、同伙取得联系, 里应外合脱逃,脱逃的成功概率增大。

硬件和人力先天不足增加风险

一直以来,监狱的警力不足都是一个问题,但相比于监狱,看守所的警力更加不足。在2009年,公安部增加看守所警力和工作人员1万多人,但总体上警察和在押人员比例依旧只有6%(监狱的数据是8%),加之行政管理人员多,对在押人员的进行一线管理的警员奇缺,以沈阳某看守所为例,其在押人员将近750人,而监区从事一线管理的民警只有17人,比例只有2%左右。

另一方面,尽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累计投入上百亿元,用于监狱改造和新建,但是看守所的经费紧张问题更加突出。根据四川省人大提交的报告,四川全省看守所近15万米围墙中,安全不达标的有14万米。监狱的老建筑警戒功能不全,狱内布局人为随意性大,狱墙及监舍建筑质量标准低,警戒设施陈旧落后。部分罪犯越狱成功,与监狱硬件档次低,标准低有直接的关系。

经济效益至上,让劳改成了可乘之机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大都兼备企业职能,监狱生产的收入是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而生产经营也成为狱政的主要职责之一。上级管理部门在考核监狱长业绩时,只要监狱没有严重的监管安全事故,也往往以经济效益的好坏定优劣。在“谋生”的压力之下,监狱的大量精力要花在生产组织计划和产品生产销售上。

这就让在押人员在劳改过程中得以寻机逃跑,或是借劳改之机筹备越狱工具等。有的囚犯“拉着货就跑了”,有的“劳动时一弯腰就溜了”,还有的“在田里干着活就失踪了”。即便在“法律主导”的当代,劳动改造依然在为越狱创造条件,在近年部分越狱事件中,大部分都或多或少与劳动改造有关联。

监管方渎职亦是越狱得逞的重要根源

在劳改“室外转室内”,经济“国家全额保障”的变革过程中,越狱事件不再单纯由劳改或经济的因素造成,监管方渎职的现象几乎存在于每一起越狱事件中,并可能成为今后的主要因素。天津市原司法局长刘广炬曾说过:“我市脱逃犯的伎俩无非两种: 空中——攀越监墙的占76%;地上——费尽心机混出监门的占23.4%。而无论何种方式都是制度不落实、有章不循造成的恶果。”

最令人惊叹的例子,莫过于2009年呼市监狱四名重犯杀警后越狱。其实,哪怕在四道门禁中配备一位民警,被尾随的民警多问一句话,库房钥匙不在囚犯掌控中……恶性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从湖南德山监狱逃脱的刘宏曾在两年内两次越狱,居然都成功了,他的第一次越狱方式居然是混在新狱警中大摇大摆地走出了监狱。

而问责难,更为“越狱”复发埋下隐患

越狱之后,往往庆功大于问责

近两年来,在押犯人越狱事件就已多次发生。2008年3月14日,河北保定监狱在押犯谢万礼驾吊车冲监逃狱;4月11日,四川川中监狱重刑犯罗尚林化装后于众目睽睽下“混”出监狱大门;2009年3月1日,陕西汉中监狱两名在押犯,用钢锯锯断车间下水道隔离网后脱逃;一10月17日,又发生了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在杀害一名狱警后出逃的惊天大案……

虽然这些逃犯最终都被缉拿归案或被击毙,但频繁发生的越狱事件,不能不让人质疑监狱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每次犯人出逃,政府都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调动公安、武警几千甚至上万人围追堵截,且每当逃犯被缉拿归案,报道中多只见庆功奖赏,却少有提及对监狱方面有关人员的问责问题。

现有法律对监控方的追责存在“模糊空间”

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因为监控方“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罪犯脱逃结果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控方承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律责任。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表述概念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给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较大空间,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对于监控方来说,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关系着罪与非罪的区别,意义重大。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监控方利用自由裁量的模糊空间,进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当事方也拼命“大事化小”

因为对于看守所和监狱而言,不发生非正常伤亡事件,不发生囚犯逃脱越狱事件,是不可逾越的一条安全底线。一旦在押人员逃脱,公安局和看守所相关领导轻则降职撤职,重则判刑。这不是没有先例。也正因如此,看守所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总会想尽办法降低事件严重性,甚至阻挠事后追查。

2004年四川川中监狱“3-28”越狱案发生后,南充检方根据现场勘察初步分析确定:该事件中监管民警有渎职行为。办案随后遇到了重重困难与阻力,发案单位从领导到干警多次要求检察院“高抬贵手”;有的隐匿原始记录资料,拒绝查阅文件档案;有的把渎职行为说成是监管漏洞,推诿责任。继而,设置监督壁垒。如:规定“信息不共享、情报不互通、文件不移送、会议不邀请、进监区要报告、问罪犯要许可”;给在押罪犯证人打招呼,不准“乱说”。一时,办案工作进展迟缓,最终通过一把卷帘门钥匙打开缺口,五名狱警最终因渎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