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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公民寻求保护权利的“伞”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4日19:13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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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邱小兵 郑晖

  【提要】选举人民代表,是公民神圣的权利,也是公民神圣的职责,然而,记者最近在浙江省采访时,却听到了这样一件事——

  1张选票与5元钞票

  2003年1月20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西山前村的一些村民,先后在家中听到了敲门声。随之进来的是本村的村委会成员及街道干部。

  向记者投诉反映的村民们,基本上都讲到了这样的场景——

  进来的几个人当中,一个手托投票箱,另一个人的两只手中分别握有选票和钞票。干部们这样讲:你要参加区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每投一张票可以得到5元钱。村民还没有搞清楚投什么票,候选人姓啥名谁,就被村干部指定了人选。

  干部拿来的选票上有三个候选人,两男一女,女候选人名叫陈菊芳。

  “村民徐菊莲回忆说:“我问村干部,‘选票上面的人我都不认识,怎么选?’”村干部说“那就把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画上”。最后一个就是陈菊芳。

  干部为什么要指定投陈菊芳一票呢?

  “村干部指着陈菊芳的姓名解释:投票可得5元钱。因为这钱是陈菊芳出的。”村民徐世跃如是说。

  不仅如此,村民杨小春也告诉记者:到他家里来的人当中,有一个带眼镜干部模样的人,指着选票中最后一位陈菊芳的姓名说:“不要把她搞(丢)掉。因为这是街道办事处的意思。”

  村民林恩义还向记者强调了这样一个细节。“正在休息时,村支书苏招恩来到我家,通知我填选票参加选举。由于事先什么都不知道,突然让我选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并且选上这个人对自己有什么影响也不得而知,我就说,我不选了。苏支书很耐心地告诉我,选举了就能拿钱,我先收下钱,然后请苏支书代填选票。至于选谁则看着办,我可不愿操那个心。苏书记一边说‘陈菊芳你应该填上,这选票的钱是她出的,另一个填张春生’。一边代填上选票扔进投票箱后走了。”

  谁是陈菊芳?

  据后来记者在椒江区见到的人大代表工委主任黄美溪介绍,陈菊芳是与西山前村同属一个选区的邻村的村民,目前是一家生产日用化妆品工厂的厂主。

  出钱让人选自己,无疑是一种贿赂选民的行为,是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几天后,参与选举的村民凑在一起谈论起这些事时,大家都觉得不是味道。当时就有村民提出:“这样搞人大代表选举,违背了选民自己的意志,这种选举是不应当算数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向上级有关部门去反映。”的想法,并得到了其他村民的赞同。

  但由于当时“非典”肆虐,这些村民都不愿外出,就打电话举报。但令他们不解的是,不知是因为有关部门无人接听还是电话号码不对,电话始终未能通成。于是村民又投寄了举报信,仍然石沉大海。无奈之下,便向新闻媒体投诉反映。

  当权利遭遇权力

  记者接到村民的投诉后,便赶赴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调查采访。在接触被采访对象之前,记者首先认真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以及根据《选举法》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在对那些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采访时,记者听到的反映是:当村、街道干部敲开他们家的屋门,要求填写选票时,他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事先没有任何干部向他们宣讲过要召开本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事,也没介绍过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他(她)是哪个村的人,有无参政能力、能否为选民所信任,都一无所知。更明确地说,他们未见到任何的组织活动、张贴的公告以及收到选民证,仓促之中被通知投票。

  然而,在《选举法》及《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选民必须登记,以使公民知道自己及他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选举委员会要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以使选民对所要选举代表有充分的了解,并把自己参与管理的意愿通过代表得以体现;选民参加投票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以使选举工作公正、有效进行。

  投诉人称,未见到区、街道、村干部在村里去做上述这一切事。

  没有进行选民登记;没有见到选民名单的张榜公布;没有候选人的推选;也没有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没有谁向选民发放选民证,使其在投票时,凭证领取选票。

  记者在采访西山前村的村支书苏招恩时,询问在村里是否公布了选民名单及介绍候选人情况,他含混地表示已做了。至于为什么投诉的村民说不知道选举前的一切准备,苏支书说是村民自己不去看张榜公布的名单;关于“选民为什么没能拿到选民证”,苏招恩直率地告诉记者,是他扣下了,因为嫌发证麻烦。

  果真如此的话,该选举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扣发《选民证》是在破坏选举;未持《选民证》领取选票而参加选举,便违反了《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天,记者在椒江区委、区人大、葭芷街道人大工委的部分领导陪同下,再次前往西山前村找投诉人及村干部进行调查时,看到了一些颇有戏剧性的场面:

  场景之一:当记者及区、街道干部追问苏招恩为何不发选民证时,苏支书突然改嘴说:只扣下一部分。问其选举发钱是怎么回事,当着村民的面,他坚决否认钱是由陈菊芳给的,并说这笔用于选举补助的3000元钱,是本村一位姓叶的副主任从亲戚手中借的。

  场景之二:见记者细致地询问这位年仅46周岁已有四个小孩的叶副主任其家庭收入情况及借款经过,区干部便以要吃午饭而强行打断。

  场景之三:当记者问投诉人之一的杨小春,你说家里来了一个戴眼镜的街道干部,指着陈菊芳的姓名,强调必须填写上她,因为这是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这位干部是否在场?杨小春立即指认了葭芷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管某,而管某在受到指认时,并未否认有过此事。

  记者还注意到:区里来的个别干部退回了投诉村民递交的投诉信,并声色严厉地指责村民。

  村民撑不起保护权利的伞

  据悉,村民经过认真翻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台州市和椒江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要求对陈菊芳区人大代表资格罢免的请求书》和《检举控告信》,分别提出了对椒江区人大会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追回;对未经认真履行职责的干部,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破坏选举的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陈菊芳有贿赂选举的嫌疑及选举中出现的程序违法事实,投诉的选民认为这部分选举结果无效,陈菊芳的代表资格也应罢免。

  但记者又接到村民的再次投诉,称他们在向椒江区人大常委提交上述两件材料时,遭到该常委会领导的变相拒绝。记者再次前往椒江区采访人大常委会,出面接待的相关领导作出如下表示——

  我们这一届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态度是认真的,工作做得非常细致。

  从2003年1月的选举到现在,已过去半年时间。所以,村民反映的很多事情已难以查清。

  由于为调动村民参加各种会议的积极性,这个地区有开会给村民发费用的习惯做法。西山前村村委会的财务是由葭芷街道办事处掌管,从调出的账面看,为选举补贴的3000元是村里自筹,陈菊芳无贿选行为,故构不成破坏选举。

  部分选民证因故未发,不能算做程序违法,只是工作失误。区人大代表工委主任黄美溪近一步解释道:村里的人互相都认识,即便没有选民证,也不会发生无选举权的人参选的事。再说,法律规定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都可参加选举。

  不存在“街道干部指定选举候选人,以及村干部未经选民本人明确授权便擅自将陈菊芳的名字填在选票上”等情况。

  投诉的村民称自己不知道选民证、候选人情况及选举工作的过程,是因为他们自己不看公布的内容,因此不构成程序违法。

  他们认为,椒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程序合法,并未剥夺选民的个人意志,也未发现贿选及其他的破坏选举的事件,也就无须对投诉信和罢免请求书进行查证和处理.

  参与投诉的村民杨小春有些愤愤不平:“这样做,算民主吗?”

  杨小春说:“都说农民不懂得自己的民主权利,如今,我们揭露破坏选举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事情,怎么又不被人重视和承认呢?”

  也许感到困惑的不仅仅是杨小春一个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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