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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关于禁讨的新闻不断。成都、南京、北京等地推出“禁讨令”。一个最令人瞩目、也最令人不安的消息来自苏州。
12月15日,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在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进行乞讨。据城管局负责人介绍,对不听劝阻的乞讨者,要遣送到民政部门。对屡劝不听者,还可以进行罚款、治安拘留,移送回原籍,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有两个要害之处引人注目:一是禁讨的理由,二是强制的手段。
对禁讨的理由,该市民政局一位官员说:“有些人守在宾馆门口,看人出来就搂胳膊抱腿,严重影响了苏州的开放、旅游城市和文化名城的形象。”“苏州街面的乞丐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强讨强要和有人指使的乞讨行为日盛”。
这个理由表面十分堂皇其实颇多荒唐:一、乞丐作为以生存为第一诉求的弱势人群,指望他们全部以高尚和优雅的方式来乞讨,无疑是一种苛求。对这些已经丧失部分尊严的人群,我们是不是要报以宽容。二、任何一个职业都会有违法现象,对违法的乞讨人员无疑要严查,但是强讨强要者和指使乞讨者毕竟只是少数,即使要禁止也不应连其他乞讨人员一起禁止。三、城市形象固然需要维护,但是非要通过剥夺一个群体的生存方式和权利来维护吗?一个乞讨人员被赶得东躲西藏的城市,它的形象还能好到哪里呢?四、这种逻辑的危险还在于,每一个人都可能会被以同样的理由剥夺生存的方式和权利。贫民窟影响不影响城市形象?贫困地区影响不影响国家形象?本报曾在12月11日的社论中指出这种逻辑的本质:形象再如何重要,也不应取消和限制宪法赋予行乞者的基本权利。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其实,最令人担心的并不是对乞讨人员的歧视,而是对乞讨人员的强制。歧视多年难消,而强制则一日可除。遗憾的是,我们在苏州等地出台的禁讨令中看到太多的强制,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收容遣送的影子,我们看到久违了的实际执法主体———公安(巡警)和城管。合法乞讨权利在某些公共场所被强制剥夺,如果胆敢行使权利,就可以强制护送到救助中心,可以强制移送回原籍,可以对你进行治安处罚。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规定的出台常常宣称是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殊不知,救助管理的最大原则就是自愿。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4个多月以来,其自愿原则深受农民工和流浪乞讨人员欢迎。自愿救助办法的实施,无疑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的本质是城市管理者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转变管理思路和作风的压力。面对这种压力,是疏是堵?是不折不扣地执行自愿救助原则,还是回到收容遣送强制的老路上去?这决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思路的小问题,而是一个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的大问题。
□本报评论员 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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