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应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柴用君 《兰州晨报》消息,曾经轰动全国的甘肃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乡干部集体强奸农村少妇案,日前有了重大变化。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消起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许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接到该区谢河乡农村少妇严琴(化名)的报案,称自己于当年10月31日遭到本乡计生站站长王炳琪、乡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樊义学、乡政府司机赵永胜、本村村长谢金寿和本村村民石生海5人的轮番强奸,谢金寿的妻子赵桂花多次看见自己被强奸但没有制止。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于2001年11月22日将上述6人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年12月31日、2002年1月7日将6人批准逮捕。2002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王炳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石生海、赵永胜无期徒刑,判处谢金寿有期徒刑14年,判处樊义学有期徒刑10年,判处赵桂花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判决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很快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人的家属也多次到省里上访上诉,赵永胜的代理律师谢志刚和石生海的岳父还远赴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冤情。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将此案发还重审。在诉讼过程中,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要求,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批准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被告赵永胜代理案件的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谢志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5名被告人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很快补充证据,应当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村干部集体强奸妇女案”前后 ■2001年11月20日,严琴报案称自己于20天前即2001年10月31日被王炳琪、樊义学、赵永胜、谢金寿、石生海5人轮奸。11月29日,凉州区公安局派侦查技术人员前往谢金寿家,提取了床单等作案现场物证。 ■2001年11月21日,石生海在第一次审讯中称赵永胜、王炳琪强奸了严琴;王炳琪交代称4人强奸了严琴;赵永胜先承认自己等4人强奸,但11月23日将全部强奸事实推翻;樊义学称没人奸污过严琴。严琴为公安部门提供了两枚纽扣和一枝钢笔作为证据,公安部门据此认为集体强奸案成立。 ■2002年4月23日,“干部集体轮奸妇女案”在武威市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集体翻供,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在预审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节。 ■2002年8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民警在法庭上全部否认在预审阶段对被告采取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被法庭采信。2002年11月14日判决。 ■经过被告人律师和家属的艰难上诉,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农妇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消了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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