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宣武区检察官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宣读《延长羁押期限告知书》,该疑犯因所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将被延期羁押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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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朱槿 廖卫华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浦峰
本报讯 昨日上午9时50分,宣武区检察院检察官韩旸告知涉嫌贪污的宋某,因案件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需对其延长羁押一月。宋某成为宣武区检察院出台《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后第一个被告知延长羁押期限法律依据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北京乃至全国获得这种“特别待遇”的第一人。
宣武区检察院主管起诉的副检察长汪长青介绍,过去,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如遇法定是由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他的律师、家属都无法从特定的渠道获知延长羁押的原因和时间。“他们会通过熟人或找各种关系打听案件的进展情况,经常还会怀疑检察院超期羁押。其实,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据法律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只是一直没有畅通的、透明的知情渠道,才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猜疑。”为此,宣武区检察院于近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须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
汪长青表示,“告知规则”将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期限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知情权,同时有利于杜绝超期羁押。
据了解,一般案件在一审办案期间,如果没有遇到逮捕和侦查疑难情况,从刑拘到批捕、侦查、起诉审理,共需要157天;如果遇到重大复杂的案情,有较大侦查疑难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羁押期限最长可达14零半个月。因此,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限期是有法可依的。但延长羁押期限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
汪长青表示,今后遇到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依据该院出台的规则,案件承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3天之内,要将延期的法律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家属,必要时还将进行解释。
“重要的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延长,让他们心里明白。”汪长青说。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就目前他所掌握的情况看,宣武区检察院的这一新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
■ 现场特写
北京首名被告知延长羁押理由的疑犯感慨———
“我感觉保护了我的权利”
“我感觉保护了我的权利,挺感动的。”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听完检察院宣读的《延长羁押告知书》后说。
昨日上午9时50分,宋某被带进宣武区检察院提审室。
此前,他因为涉嫌贪污被逮捕。11月14日改变管辖,转入宣武区检察院。
延长羁押告知制度还是一件新鲜事,有五六家媒体的记者赶到提审室采访。
宋某对这一场面显然有些不适应。他坐到检察院工作人员对面的椅子上,略抬着头,面无表情,眼睛望着检察人员旁边的空地,戴着手铐的双手随意地搭在腿上。
工作人员待他坐定,开始宣读《延长羁押期限告知书》。现场很静,整个宣读过程持续了半分钟左右。
按《告知书》,因为该案件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宋某将被延长羁押一个月。
工作人员宣读完《告知书》时,宋某轻轻点了点头。昨天之前,他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从未被告知过延长羁押的理由。
随后,他按照检察人员的指引,站起来,向前迈了一步,用蓝色圆珠笔在《告知书》上写下“我已收到告知书”,并签名、按手印画押。整个过程,用了半分钟。
“我更清楚我的案件的审理情况了。”作为北京首名被告知延长羁押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宋某表示,“我感觉保护了我的权利,挺感动的。”
■ 规则解读
家属探案情无需找熟人
宣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汪长青称“告知规则”避免了暗箱之嫌
记者(以下简称记):超期羁押和延长羁押有什么区别?这次为什么针对延长羁押期限专门出台了告知规则?
汪长青(以下简称汪):超期羁押和延长羁押有本质的区别:超期羁押是违法的,而延长羁押是合法的。杜绝超期羁押是我们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我院出台告知规则,是避免了“暗箱”之嫌,使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看到,我们的司法公正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3日内须告知疑犯及其家属
记:告知规则怎样实施?
汪:依法决定延长办案期限或决定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在做出决定后3日内,我们要通过三种手段通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家属和其他辩护人:书面告知,向犯罪嫌疑人发《延长羁押期限告知书》;口头告知,向在京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和家属通过会面口头告知;电报或电话告知,针对不在京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和家属。
疑犯家属可到检察院查询案情
记:除了检察院主动告知外,如遇到其他前来检察院询问延长羁押案件的相关律师、家属,他们还会像过去那样找熟人打听吗?
汪:现在不用了。因为《告知规则》出台的同时,本院的律师接待室新增了一项职责:凡是有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都将有备案存放在接待室,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这些案件,在遇到律师、家属的询问时,有责任做出具体答复。前来询问的律师和家属持有有效证件可获知案情发展的情况。
告知规则维护了疑犯人权
记:告知规则的实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有什么意义呢?
汪: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检察机关将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时限变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辩护人,使其明明白白地进行诉讼,增强对司法行为的理解,同时这也增强了司法行为的公信力。
“告知规则”可在全国推广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称宣武区新措施有利于维护疑犯知情权
本报讯 对宣武区检察院推出的“延长羁押期须告知嫌疑人”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赞赏,称该措施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防止变相超期羁押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完善和推广。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厅徐海法副厅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11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全国法检机关的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延期羁押的,应当通知其原因,以杜绝变相超期羁押。“宣武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创造性地推出相关措施是对这一通知的贯彻落实,非常好!”
徐海法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因法定事由可以延长羁押期,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延长羁押期必须告知嫌疑人。一些基层政法机关因此容易利用法律上的模糊变相超期羁押。从实践上看,嫌疑人被延长羁押后非常需要了解被延期羁押的理由,为了预防和防止隐性超期羁押,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在相关司法程序中应当告知嫌疑人。“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检务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需要。”
徐海法表示,就他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宣武区检察院出台规定,要求“延长羁押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他表示,如果宣武区检察院的这一新做法实施成功,“完全可以在全国推广”。
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则告诉记者,现代司法理念要求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同样也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宣武检察院走在全国和全市的前列,推出告知制度是一次很好的尝试,能更好地推动司法文明进步。”该负责人表示,好的东西要经过实践考验,在实践中继续完善。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北京市检察院将考虑在每年一次的经验交流会上推广宣武区做法。
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本报讯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名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告知规则》的出台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他希望检察机关不要将这种《告知规则》做成形式上的东西,最好能固定成制度,给予监督。
这位专家称,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是矛盾对立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犯罪嫌疑人。而延长羁押期限也是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时经常要采取的。实际上,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可以就延长羁押期限告知当事人和其律师,但检察机关很少这么做,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宣武检察院出台的这个《告知规则》,算是迈出了一步,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专家认为,当一起罪行被检控时,法律系统对此首先做出的反应不应是相应的刑罚,而应该是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的介入等要素置于罪与罚之前考虑。检察机关决定延期羁押,是符合程序公正的,“但应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这位专家同时对《告知规则》的落实表示了担忧,“我担心它会成为一种形式,毕竟没有人监督检察机关是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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