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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讨令”有违现行法律 全国人大不应保持沉默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9日01:20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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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相继推出禁讨令 警惕禁讨成为变相收容遣送

    连日来,全国很多地方相继推出了“禁讨令”,并且逐渐升级,从本月25日开始,上海开始以对付刑事犯罪的人身强制办法对付乞丐,对于在地铁乞讨的行为,连续被查到3次以上者,将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刑事拘留(12月26日《新京报》)。“一个很荒诞不经的现象就可能出现:假设一个乞丐到了北京,被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为由驱赶到了苏州,马上,他的行为就变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到了上海,就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犯。”(12月27日《新京报》)

  “同样的乞讨行为,在同一片国土上,居然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定性。”把乞讨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各地政府部门有这个权利吗?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何时是个头呢?在我们这样一个追求法治、致力于建设政治文明的国度里,怎能容忍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种尴尬的事情呢?

  很多评论者都谈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别的任何部门或地方均无权制定,那各地为什么敢肆意妄为呢?全国人大是不是该尽快站出来“说话”呀?

  我国现行的宪法及法律规定,没有一款一条把乞讨行为定为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是否乞讨就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任何取消或限制公民乞讨的行为,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虽然目前全国无一例乞讨人员状告政府部门的侵权案,但这不等于政府的行为就合法。全国人大尚未“发话”,作为代替人民行使国家主人翁权力的政府部门,怎能私自限定公民的自由权利?这不是违宪违法吗?

  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也不能这么保持沉默,毕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是小事,应该尽快给“公民的乞讨”一个法治的说法。如果不允许“公民乞讨”,就必须纳入法律的规定,全国统一行动,不能“多处多方”,这样有失法律的尊严。如果允许“公民乞讨”,也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废除各地的“禁讨令”,禁止各地的讨乞行动,把公民的乞讨权归还给公民。(稿源:红网)(作者:张魁兴)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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