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海事局普兰店海事处一副处长被判3年有期徒刑
本报大连消息 (叶红 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给广东汕头走私集团走私成品油办理签证,最终给国家税款造成5539.3万元的巨额损失”的原辽宁省海事局普兰店海事处副处长孙某,昨日被大连市中级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9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广东汕头走私集团主犯白永生(已判刑),为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孙某,并利用孙某担任辽宁海事局和尚岛监督员的职务便利,让孙某为他办理船舶假运输签证手续。孙某审查了白永生提交的办理签证所需手续并按章收取了港务费,随后,相继给白永生出具了21个航次的离港签证手续,其中为“顺发22”号办理了14个航次,为“庆发”号办理了7个航次。孙某每次收取好处费l000余元,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 “顺发22”号、“庆发”号两船在取得白永生办理的“手续”、“签证”后,离开大连港行驶途中将事先压注的海水排掉,改变回航航线,驶往韩国蔚山等地。在到达上述海域前,将船牌换成巴拿马籍走私柴油,随后在驶往异地途中,将船牌重新换成“顺发22”号、“庆发”号,并制作在大连装油的虚伪记录,以“船在大连装油”伪报进港,顺利地将柴油卸在饶平大明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油库。在被汕头海关缉私查获后,经过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这批柴油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55393000元。 2003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孙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2日,中山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已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