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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党内监督条例》是否能够管住王怀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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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9日00:22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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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成立83年、执政55年,历时1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于1月13日正式出台。很巧的是,两天后,就传出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的消息。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如果再遇到刘怀忠、李怀忠,是不是真的能把他们管住?
王怀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同时他也是2003年被公开披露的13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之一。曾担任过安徽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是涉及市县“一把手”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阜阳腐败群案”的代表人物。这一案件,揭示了目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官款勾结导致权钱交易;长官意志扭曲干部选拔机制;群众反映有问题的人照样升官,反映越多官升得越快等等,而最关键的教训是,“一把手”一旦失控,因其一手遮天而营造出来的“一把手天下”,将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灾难。
因此,王怀忠案,就给中国共产党成立83年、执政55来的第一部,历时十三年才正式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勾上了一个鲜明而独特的注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一直是近年来党建工作的重点。尤其是一系列受到严惩的贪官,级别已越来越高,表明党的反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在这些贪官被揭露、被惩治之后,人们在感佩党反腐倡廉决心的同时,又不能不疑惑于贪官为何越打越多,不能不惊诧于黑幕后面,权力是如何不受控制地翻云覆雨,不能不感叹于党内监督的匮乏与无力。
党内监督“缺位”,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个系统的党内监督的法规和体系。在《条例》出台前,党内监督基本上无章可循,反腐重点通常集中于三点:号召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而具体的工作重点,通常又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游移,最终难免落入权力反腐的窠臼。本应系统而有长效的党内监督,就变成了一个又一个看似精彩、实令人痛心的“包公案”——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落马的官员一旦案发,多数都是被判刑直至被处极刑,因为在犯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监督他们。
因此,专家们才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我们党反腐的方向发生重大转变——从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条例》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然而,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算数。我们不是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吗?但却仍有那么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板、胡乱决策,有的甚至长期不与班子成员会面,靠秘书传信和“首长手谕”来指挥调度。我们不是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吗?王怀忠却能通过制度的“界墙”,随心所欲地把众多贪官提拔到重要岗位,导致“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怪现象。
所以要使《党内监督条例》真正得到落实,首先是党内监督要抓重点。党内监督的关键是“一把手”。程维高案、王怀忠案等许多腐败大案要案,都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条例》确立了十个方面的监督对象,其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各级党政“一把手”都在被监督之列。比如,政治局委员将定期做个人报告;“一把手”是《条例》约束的重点等,使从高层到各个层面的“一把手”,都将成为监督对象。但如何克服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换关系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形成的“关系网”,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现象,真正能让“一把手”无时无处都在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还是一个大课题。
党内监督也要讲科学。在现行监督体系中,同一班子成员可能会成为利益共同体。而身负最主要监督职能的纪委,本身却要接受双重领导,省纪委书记基本上都是班子成员之一,在这个体系中,他要接受书记的领导,又怎么能对“一把手”形成监督?颇令人深思的是,近年来的大案要案,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揭露的,而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打破“潜规则”,要揭露程维高时,却被程抢先一步将其“因病安排退休”。另一位给省纪委等反映问题的建委干部郭光允则被关了起来。《条例》强调了党员、群众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如何实施,还需探讨确定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平台和载体。
因此,《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一大步”,但与其得到真正落实、收到实效的漫漫征程相比,现在只是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小步”。它能不能管住王怀忠、李怀忠、刘怀忠,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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