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和重要工作。2003年,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的届首之年。在这一年中,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13项,其中新制定法规7项、修订法规4项、废止法规2项。
在新年的第一缕曙光把我们带进2004年之际,回眸检视,我们发现阳光同时折射出了2003年全年人大立法工作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五年规划一年出台
在届首之年,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紧紧围绕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举办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两大战略任务,并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集中民智的基础上,谋划全局的五年立法规划已经制定完成。届首之年就及时制定出五年立法规划,这为本届常委会立法明确了方向。
五年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54项,调研项目11项,其中,与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和举办最出色一届奥运会有关的项目占2/3以上。
亮点二六成市民意见被采纳
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使广大人民群众从立法规划开始就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其中,约60%的百姓建议被吸纳,把民主立法扩展到了立法的源头,使五年立法规划符合民情、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将法规草案在人大网站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等问题向专家进行咨询。
亮点三专挑百姓关注的事立法
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凸显了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在选择立法项目时,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原则,安排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
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了执法机关的权力与公民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管理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
亮点四给立法人立规矩
立法工作的制度化是一项基础性工作。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制度化建设进行了总体设计,准备在近几年内为立法自身建立规程共计15项。
去年完成的共有9项,分别是:立法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规程、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规程、法规起草工作规程、法规公布工作规程、法规汇编工作规程、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市人大代表法规案办理工作规程、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法制建设顾问工作规程。
今年计划完成5项,分别是:法规清理工作规程、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听证会规则、法规解释工作规程、法规效力评估报告工作规程。
明年计划完成1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规程。
亮点五立法杜绝“拍脑门”
市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的立法中,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标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中,把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作为本市地方立法的红线,严格把关,坚决反对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二是从北京是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又是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这一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出发,努力突出本市地方特色和首都特点,使地方立法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三是高度重视和解决好法规的可操作性,主要做法有:加强立法调研;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处理好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关系;主体以及责任要明确;做好法规的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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