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记者从天津市人事局获悉,日前,市政府首次出台了《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并将从今年2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能更及时、公正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适用哪些人事争议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争议。但是因人事任免、行政处分、人员内部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不适用该办法。
人事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组成人员数额应是奇数
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仲裁委的组成人员的数额应当是奇数。仲裁委处理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市仲裁委可以将其管辖的人事争议委托区、县仲裁委处理,区、县仲裁委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提请市仲裁委处理。仲裁委发现受理的人事争议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处理。区、县仲裁委因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时,由市仲裁委指定管辖。
有人事争议提申请有效期60天
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仲裁委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应当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仲裁委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处理人事争议60天了结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应当自做出裁决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不按规矩办事严惩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仲裁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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