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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专家:用正当的“恶”去抑制非法的“恶”

NEWS.SOHU.COM  2004年05月12日14:11  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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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人权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卓泽渊教授访谈实录

  观点提要:

  ·被日本男人暴打的两个中国女人依法维护人权现实最有效的措施两条,其一由于加害人是外国公民,为防止其一旦离境造成追诉上困难,受害人应该迅速提起民事诉讼。且受害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应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其二,受害人也可以可以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刑事犯罪的话,海关边检会拒绝加害人出境。此外, 受害人不服警方处理,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不必提起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耗费很多精力。如果以后发现受害人的伤不是轻微伤而是轻伤,受害人当然可以追诉。

  ·阜阳奶粉案反映了我们以前的立法,没有体现出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这个指导思想。尤其没有把特殊种类人权的儿童加以特殊保护。另外执法上还是没有能够把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对人身权利的危害问题摆到突出位置。  

  ·凡保护人权无非是来自于三种力量。一是个人,人权保护的请求权是在个人的。二是国家。三是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当前,中国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是,个人没找到正确的维权路径,要么沉默的羔羊逆来顺受,要么非法途径解决。国家机关没有体现出人权问题在法律问题中的优先性。社会上以维护人权为使命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形成。

  ·法律上的公正终究是有限的。我们只能在尽可能维护我们自己的人权,争取社会的公正。人家侵害你的人权是一个错误或者是违法犯罪,你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权又用非正当手段侵害别人的人权,等于人家的错误加上你的错误,一个错误加上一个错误绝对不等于正确。人权需要超越。我们提倡用正当的“恶”去抑制非法的“恶”。

  ·当一个公民发现我们自己的人权,法律保护的人权被侵害了,最简便的方式第一步想到的就是举报控告,找有管理权的机构,工商,质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举报控告无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得不到司法救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通过人大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当然也不排除通过信访的方式。

  1、公民人权被外国人侵犯该如何理性处理?

  (公众对一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发表他们的评论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讲,该怎么处理的话,那还得从证据出发,按证据说话。)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人权访谈请到的是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卓泽渊教授。卓教授曾经任职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并当过多年的兼职律师,他的律师职业经历对于我们怎么样依法维护人权也能提供一些帮助。先谈一个热门的人权案例,两个日本男人在大连暴打了两个中国女人,纠纷很简单因为是邻居,仅仅因为中国女人无法忍受日本人半夜出现刺耳声响影响睡觉,所以敲了一下墙提醒对方。两个日本男人闯进门把两个中国女人暴打一通,一个人鼻骨骨折了,另外两个人打出脑震荡。被打的过程当中没有第三者在场,警方认定只是其中一个日本人打人,处理行政拘留15天。处理依据这两个女人被打是轻微伤,网友的意见集中在几点。是一个人打人还是两个人打人?是轻微伤还是轻伤?轻微伤在法律里面是什么概念?应该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

  受害人不服警方处理,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公众对一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发表他们的评论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讲,该怎么处理的话,那还得从证据出发,按证据说话。现在就我们来说无法确知法医鉴定是否科学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认定是错的。有的伤害要很长时间才表现出来,这在法医学上应该说是有道理的。当然,这也是一种推测,不能就因为这种推测就说是事实。我认为如果以后发现受害人的伤不是轻微伤而是轻伤,受害人当然可以追诉。

  卓泽渊:像这类案件,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主要决定于伤害状况。这种伤害当然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中构不构成犯罪就要看是构成轻伤还是轻微伤,如果是轻伤有可能构成犯罪,轻微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就可以的。是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司法鉴定,有关机关有专门的关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标准,这是一个技术标准。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不好说法医学鉴定的是对还是错,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是一个轻微伤害的话,那么应该说公安机关的处理是没错的。如果是轻伤甚至是重伤,那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主持人:这个事情由法医鉴定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才是权威鉴定。

  卓泽渊:当然需要法医,法医的鉴定标准也是根据法律上的人身伤害标准来确定。

  主持人:有些人怀疑警方有意袒护日本人,想大事化小小化了。

  卓泽渊:公众对一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发表他们的评论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讲,该怎么处理的话,那还得从证据出发,由证据说话。现在就我们来说无法确知法医鉴定是否科学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认定是错的。

  主持人:法医迅速做了鉴定,网友有一种说法,如果是内伤当时表现不出来,需要一个礼拜。假设日本人走掉的话,刑事责任无法去追究。

  卓泽渊:涉及到伤害情况鉴定的时间点问题,有的网友说有的伤害要很长时间才表现出来,这在法医学上应该说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也是一种怀疑,也是一种推测,不能就因为这种推测就说是事实,不能因为有这种可能性伤害就一定不是轻微伤,恐怕不能这样说。我认为如果说以后发现这两个中国公民的伤不是轻微伤而是轻伤当然可以追诉。

  主持人:如果这两个日本人离开大连回到日本,是否无法追诉?

  卓泽渊:这个问题我认为公安机关本身既是治安管理的机关,也是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如果他认为这个案子到时候应该构成刑事犯罪的当然会转为刑事案件。

  主持人:根据最新的消息,当地派出所认为这个事情已经处理完了。

  卓泽渊:我认为作为一般公民来说,应该尊重公安部门的处理程序。

  主持人:受害一方已经表示要打官司,而且已经聘请了律师。昨天我们和专家咨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等于不服公安的裁决,民事诉讼是直接向加害方索赔。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两个日本人在法院立案之前离开大连的话,甚至离开中国的话,是否法院无法进行判决?

  卓泽渊:不能这样说。如果回到日本不来中国,这在追诉上造成困难,因此受害人应该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主持人:民事法律判决有办法执行吗?

  卓泽渊:从法律制度和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可以执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很难的。因为当时已经离开常驻地,离开了在中国的驻地回到日本,那么很难就民事赔偿部分追诉到日本,诉讼成本也会很高。

  主持人:假设日本人最后暂时没有走,法院开庭做出判决要求日本人赔偿,如果日本人拒绝赔偿,在下令强制执行之前日本人离境走掉了,这种情况下也会造成无法执行。

  现实最有效的措施两条,其一由于加害人是外国公民,为防止其一旦离境造成追诉上困难,受害人应该迅速提起民事诉讼。且受害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应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预计可能多少经济损失为数额,当然是合理范围。

  其二,受害人也可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把此事转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至于这一要求会不会满足得依照法律程序,但是作为公民来说你有这个权利。而且依照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刑事犯罪的话,海关边检会拒绝加害人出境。

  卓泽渊:如果到这一步的话,说明当事人太没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且受害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应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开始了还有诉讼中的保全。

  我以为, 现实最有效的措施,不必提起行政诉讼,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会耗费很多精力。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财产保全,预计可能多少经济损失为数额,当然是合理范围。同时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他的犯罪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提出要求。至于要求会不会满足,依照法律程序来,但是作为公民来说你有这个权利。而且依照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刑事犯罪的话那他走不了,海关边检会拒绝他出境。最现实的两条路径就是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是最现实的措施。那么第二个是寻求法律途径,要求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那只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要求,是否被公安机关允许得依照他们的程序来办理。当然,能自主的是民事诉讼。

  主持人:网友对于警方执法的公正性有质疑,是否处理从宽?到底是轻伤还是轻微伤,法医的鉴定是不是受命而为?两个人打人变成一个人打人,您觉得怎么来判断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合适的?

  卓泽渊: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依据案件本身的事实,在法律上表现为证据。而你所涉及这两个主要的证据,究竟是一个人打的还是两个人打的,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甚至还是重伤,伤情怎么样,这两点我认为作为一个职业的法律人是不能随便发表意见的。我不了解事实,所以对这个问题不发表意见。

  主持人:除了两个打人的人和被打的人之外,没有第三者在场,只有地上的血和被打的人作为证据。假设您,如何判断一个人打还是两个人打。

  卓泽渊:完全要看现场的情况、受伤害的状态,还有这四个人对整个过程的描述。从法律上讲最后的裁决结果只能以法律上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因为对这个案件我的确没有看到任何调查记录,没有去现场,也没有看到他们的询问笔录,无法做出判定。

  主持人:这种纠纷也好,在中国来讲作为普通的治安案件很常见。因为这件事涉及到了日本人,所以这个事情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根据您掌握的情况,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是否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还是考虑到外交关系而出现内外有别的处理?

  卓泽渊:这方面我了解不多,不好发表评论。

  主持人:昨天有专家说,裁决公正与否要看公安机关是否越权,如果确实是轻微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三种处罚情况:警告、罚款、拘留,这三种情况警方可以决定采取哪种,这是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应该没有违法。

  卓泽渊:怎么样处理?应根据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事实情况做出裁决。

  主持人:假如这个事情是两个中国男人打了两个中国女人,这个处理结果也会是一样的吗?

  卓泽渊:我认为也是这样,没有什么差别。当然也可能出现不公正,但是这只是一种可能性。

  主持人:这件事情涉及到的人权至少是四个人的人权,我们既要保护中国人的人权,也要保护日本人的人权,怎么体现公平,人权面前人人平等。

  卓泽渊:人权问题一旦在法律领域就循着法律途径解决就行了,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不能因为是人权问题就作为另外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里面包括很多,有人权问题当然还有财产权问题,还有其它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不能说每个种类都表出一个种类,看有什么不同,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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