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国务院调查组一走,免费治疗就停了”———阜阳“劣质奶粉”受害者遭遇这样势利冷酷的对待,固然令人寒心,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却也是预料中事。这一局面早在《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出台之日就埋下伏笔。 该《办法》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救助资金”。现在是市场经济,没有钱,什么事情也办不成。根据《办法》,“救助资金的来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资金、对违法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变现的资金”等。这笔钱掌握在谁手里?《办法》中没有说。但根据《办法》中关于“受害婴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治疗医院”的规定来看,这笔钱无疑是控制在政府手中。 显然,政府能不能“及时”拨款,决定了医院对受害婴儿的态度。就一般逻辑来看,假如政府拨款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医院没有必要冒千夫所指的风险将受害婴儿拒之门外。但假如政府拨款没有到位,医院就很容易产生“别人闯了祸,却要我们充冤大头”的不平衡心理,拒绝继续提供免费治疗也就具有了某种“合理性”。当然,医院为了私吞政府拨款而不愿治疗受害婴儿的可能性也存在,然而就目前形势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无论是谁出了问题,受害婴儿及其监护人都只能处于受人怜悯的地位,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实只要将《办法》稍加修改,受害婴儿的处境就会好得多:为每个受害婴儿建立一个专门账户,政府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入这个账户,然后由受害婴儿的监护人根据治疗情况付款给医院。当然,为了防止监护人将这笔钱挪作他用,还可以同时规定监护人不能提现,只能在支付医疗费时,从受害婴儿的账户直接划入医院的账户。假如账户里的钱花光了,受害婴儿的监护人还可以直接找作出承诺的政府去要,也免去了被政府和医院互相踢皮球之苦。 享受免费治疗原本是受害婴儿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一旦脱离了“国务院调查组”的直接庇护就无法行使,这一现象令人不安。如何使拥有权利的人同时也拥有行使权利的能力,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就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实际情况看,除了修改《办法》,让受害婴儿的监护人掌握“救助资金”的控制权之外,还应该有一个民间性质的组织来维护受害者的权利,这个组织将大大提高受害者主张自己权利的能力,也将大大降低博弈的成本。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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