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晚10时,“12·23”重庆井喷特大事故案庭审结束。
自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以来,在近40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由于案情重大,法庭14日的审理持续到晚上8点30分,15日的审理一直持续到了晚上12时,16日的审理到晚上10时整结束。(新华社7月16日晚电)
重庆井喷事故庭审时间仅用了3天,对这样一件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的案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庭审结束,可以说“连续庭审”
成了该案的“亮点”。
据报道,为了赶计划,在对该案审理的3天过程中均出现了“连夜审案”的情况,每天的庭审时间均在10小时以上,而15日的庭审更是延长至夜里12时才结束。
虽然法官和检察官们的“敬业”精神让人感动,但这种“连夜审案”的庭审方式不值得提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讯时间有严格限制。根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种规定不仅限于公安侦查阶段,对检察、审判阶段同样适用。
从报道中得知,15日的开庭时间是9时30分,即使是两次吃饭时间按2小时计算,到晚上24时,15日庭审“净”的审讯时间也超过了12个小时。而16日庭审的“毛”时间也超过了12个小时。
虽然我国法律没明确规定“连续审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多少,人民法院这种不准被告人充分休息的连续审理案件的方式,似乎与我们倡导的文明司法精神有悖。
就这起案件来说,法院希望通过3天的开庭审理尽快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目的是好的。可法院在庭审时,把本来需要几天才能进行完的程序“压缩”到3天完成,以致于不得不在庭审中使用“连夜庭审”的方式,则暴露了为了“从快”让手段服从目的。
“连夜庭审”是可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但作为人民法院则必须要强调按程序办案,讲究“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的效率是损害司法公正的。
对被告人来说,他们可能犯了罪,但他们仍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对他们的审理,哪怕是不能“从快”,哪怕是不能按计划时间结束,也必须坚持规范的法律程序。我们有的是时间,井喷案半年我们都等了,并不在乎这几天。这种庭审方式不值得提倡,我希望以后的案子再也不要搞连夜庭审了。
言微(河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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