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
10月22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它的最终通过,将使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更加完备,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
五大原因催生法律草案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17年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专家表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参与这部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具体说来,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催生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原因之一: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原因之二: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条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原因之三: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诫作用。
原因之四: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作出规范。
原因之五: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以协调其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冲突。
有鉴于此,1997年有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立法工作再次启动。今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律草案,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与条例相比凸显七大新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七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三种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罚款处罚幅度大幅提高。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则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限额,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即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
——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裁决事项得到修改。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从行政机关职能角度考虑,草案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可由当事人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成为亮点
细读长达113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就会发现,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这无疑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引人注目的亮点。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专家表示,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执法程序上,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现行条例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专家认为,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能够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在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时,被处罚人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且不用承担听证的费用。这一规定赋予公民以相应的申辩权,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行政诉讼,现行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草案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更灵活、更便利。
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也是该草案的一个着力点。为此,草案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此外,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草案还注意从源头上减少警察执法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比如,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切实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将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