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竞争局长“宝座”收活动经费,“扶正”之后继续收“黑钱”。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上任不到一年就落马的原广州市环保局局长李维宇因收受多个环保公司的贿赂68万元被一审判刑7年。
为“扶正”收1万活动经费
李维宇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3万元、美金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广州中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如下受贿事实:
1996年6月至2003年10月间,李维宇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所以下简称“市环保设计所”负责人吴某春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美金3000元。期间,李维宇在市环保设计所提交审批的“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上审核签发。
1999年底,李维宇为竞争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收受广州环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苗某贿送的“活动经费”1万元。2003年5月,李维宇正式“扶正”之后,先后多次收受苗某贿送的钱款或报销的餐费共计5.8万元,并为苗某所在的公司提供帮助。
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间,李维宇先后三次收受广州某环保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唐某玲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美金1000元,并在该公司报批的《关于广州市垃圾处理循环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上予以审核签批。
拨25万经费获2万考察费
2003年春节前,李维宇还在新洲环保工业园进行检查工作过程中,收受新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2003年7月,市环保局与广东某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市环保局委托广东某大学对人工湿地系统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的应用进行研究,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随后,李维宇作为市环保局主管领导,分别于2003年8月、9月审核划拨研究经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到广东某大学。该课题研究组负责人汤某君收到研究经费后,于同年9月,送给李维宇人民币1万元,于2004年2月,又交给李维宇“考察费”人民币2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刑7年
广州中院认为,李维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维宇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又能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并退出了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广州中院判处李维宇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李维宇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万元、美金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闻链接
增城4局座被判刑并开除党籍
时报讯 (记者 李宪锋 通讯员 增宣)记者昨天从增城获悉, 经增城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增城市委批准,原增城市旅游总公司总经理李伟泉,原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国有)总经理吴日华,原增城市政协城建经济委员会主任邓子明,原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胡素桃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并开除党籍。
据悉,李伟泉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决定执行20年。吴日华被增城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邓子明被增城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胡素桃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