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1月6日电(记者 闵捷 通讯员 陈锦法) 去年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导致了沱江干流的特大水污染,受害水域一时间鱼虾绝迹,沿江的几个城市被迫停产自来水(本报曾进行报道)。事过11个月后,四川终于在今天和昨天对事故的一些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审理。
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公司”)2004年2月排放含高浓度氨和氮的废水,其氨氮含量严重超标,造成沿江地区工农业陷于停顿。四川省政府为此在省人大会议上两次道歉。
公诉机关指出,这起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和泸州5市的工农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其中川化公司已赔偿1179.8万元。
审理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进行。今天走上被告席的,是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的3位官员:原副局长宋世英、原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和原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
公诉机关指控说,2004年2月23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向宋世英报告说,污水中氨味很浓,宋世英未及时安排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未对污水厂的检测结果进行主动了解,也没有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
2月27日,宋世英与张明、张山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时,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并听说下游有死鱼的情况后,宋世英指示张明、张山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公司排出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对川化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但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张明得知初步测出污水中氨含量最高值超过7000MG/L,并没有将情况及时上报区环保局,直至3月1日下午,他才将监测报告上报。
张山在了解到川化二分厂超标排污后,当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区环保局3月2日才向川化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公诉机关认为,由于3人在环境监管中的失职行为,致使川化公司排污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唇枪舌战中,3位被告都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这样重的责任,他们陈述的两类情况引人注意。
一类情况是责任由谁负。宋世英谈到,2004年2月23日自己接到污水处理厂关于污水氨味浓的报告后,马上向区环保局的主要领导汇报了情况,可见自己履行了职责,但是领导没有答复如何处理。事后这位领导干脆不承认此事了。她的说法得到了张山的证实。
另一类情况是,区级环保局对省级企业的监督是否存在无奈。张明介绍说,对污水中的氨含量,国家允许的达标排放值为60MG/L,而川化公司的污水中这个值经常超过1000MG/L,属于长期严重超标。但是去川化公司监督环保工作很难,如果没有公司环保安全技术处的同意,我们即使亮出了证件也进不了大门。张山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今天的审理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对3人宣判。
就在前一天,锦江区法院还公审了川化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原副总经理吴贵鑫以及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
公诉方认为,李俭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吴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身为公司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位被告的一大辩护理由是,事故原因在于污水处理厂没有尽到责任。公诉方反驳说,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排污费,属于任何单位都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在缴纳排污费后仍应按国家标准排污,是否追究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的责任属于另案处理范畴,不能减轻3名被告的责任。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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