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
审判长: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法庭正式组成。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张检刑诉字(2004)第18号起诉书。
审判长:本庭先就刑事部分展开法庭调查,被告人乔建国,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前面的三起我都承认,但后面的两起我没有干过。乔建国陈述说,去年我刚从劳教所出来,4月的一天我到洗头房洗头,去后她们问我要不要按摩,问价钱时我和她们发生了争执,吵了几句,这就是事情的起因。过了几天,我碰上洗头房的何某某,我掐了她的脖子,当时她的手机扔在一旁,我就拿上了,我还问她是否把我认下了。后来她告到公安局,公安局找了我,我就很生气,就想报复她。7月的一天凌晨,我到粮贸大厦那儿,将别人误认为是何某某,就打了她,这些事都是事实。8月15日的那一次,我确实是去马神庙街找人,和姓彭的发生了争执,这也是事实。但其余那两起我确实没有干,当时是公安人员把我围攻了7天。
公诉人:被告人乔建国,你的人生经历是否影响了你对社会的看法?
被告人:肯定有影响,我一次又一次被劳教,但我回到社会后,没有什么人管我,所以我做那些事就是出于报复社会。
审判员:被告人你为什么总在夜深人静时对单身女性进行侵犯?
被告人:我无法正面回答,我说不上。文/图 本报记者 宋维国 曹勇
指控犯罪事实一
2004年4月中旬,被告人乔建国酒后因无故辱骂某洗头房女青年何某某受到何斥责,遂产生报复念头。2004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该洗头房附近,发现何某某从厕所出来后趁何不备用手掐住何她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殴打,发现有行人路过,被告人乔建国抢得何某某价值1176元的东信牌手机后逃离现场。
公诉人:2004年3月到4月期间你都干了什么?
被告人:没有干什么,我就待在家里。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何某某?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和何某某发生争执?
被告人:我洗完头要走,她不让走,还问我要不要按摩,我认为她是婊子,我天生对婊子没有好感,所以和她吵了几句,她也骂了我,我就想收拾一下她。
公诉人:那么你对何某某实施了什么举动?
被告人:我掐了她的脖子,把她摔在地上,旁边就扔了她的手机。
公诉人:你何时产生拿她手机的念头?
被告人:她的手机就扔在旁边,所以我就拿上想教训一下她。
公诉人:你在后来为何又把手机送还了?
被告人:我想着我刚从劳教所出来,为了这么个事再进去划不来,况且一个手机对我不算什么。
公诉人:你为何又要去找何某某?
被告人:我已经把手机给了她,她还向公安局告我,我就想好好收拾一下她。
指控犯罪事实二
200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粮贸大厦附近,将路过该处的女青年曹某误认为是某洗头房的何某某,便起杀人念头。上前用双手掐住曹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在欲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时,由于曹某的呼叫和其丈夫等人及时赶到而未遂。
公诉人:2004年7月24日凌晨,你在粮贸大厦附近干什么?
被告人:当时我喝醉了,在那儿休息。
公诉人:你为什么会将曹某误认为是何利利?
被告人:当时我是想只要碰上洗头房的女的,就教训她们。
公诉人:你对曹某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用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摔倒了,想问清楚她是睡,她大声叫喊,有人过来,我就走了。
公诉人:你为何刚才说你只是想问清她是谁?
被告人:打人都是有目的的,我打了人,肯定要问清她是谁。
指控犯罪事实三
2004年8月15日晚10许,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88号,以找人为由闯入彭某租住的房间,对彭某殴打威胁欲实施强奸,由于房主及时报警而未遂,乔在逃离时用手将彭某的阴部撕裂。
公诉人:2004年8月15日晚你到马神庙街是去干什么?
被告人:我是去找人。
公诉人:当时你敲彭某的房门了吗?
被告人:找人肯定要敲门。
公诉人:你当时是如何说的?
被告人:我找张文兵,她说找错人了。
公诉人:你们既然已经说好了价,而且你说女的是自愿的,为何又中止了?
被告人:那个女的跑出去又报了警。
公诉人:你临走前,是否对那个女的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指了她一指头。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148-155被害人彭某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她是受害者,况且这件事我也承认了。
公诉人:请求补充发问。被告人乔建国,上午开庭时你说离开时你只对受害人指了一指头,但现在根据鉴定结论,受害人阴部是撕裂伤,那么你到底对受害人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就是抓了她一把。
公诉人:你对这个事实是认可的?
被告人:我认可,我就是干了。
指控犯罪事实四
2004年8月12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附近,与相约前来的梁某某(琳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即产生杀死梁的念头,遂用双手掐住梁的脖子将其摔倒拖至附近树林内,将梁掐死后又将其肠子从阴道内掏出体外后逃离现场。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36-48被告人乔建国的供述,被告人乔建国称:“我把梁某脖子掐了几分钟说不清,不知道她是否已死了,我就用手从梁某的阴道内将肠子拉出来。”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有意见,这不是真实的,我确实没有干过这件事,如果我干了,我就敢承认。
辩护人:有意见,被告人对死者衣物的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所说与受害人相识、发生争执的情况也不合情理,且几次供述极不稳定,故不能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定案。
被告人:8月12日的现场我知道,本来我不想去,但公安人员不行,非要押我去。
辩护人:被告人已说过,8月12日的案发现场他在事发后路过,知道在哪里。
公诉人:被告人乔建国,照片上是不是记录了你自己指认现场的过程?
被告人:现场不是我自己指认的,是他们让我指哪里我就指哪里。
辩护人:侦查三卷P383-386尸体检验鉴定书对死者死亡的具体时间没有说清。
被告人:如果真要有我的指纹、血迹,我希望能当庭出示,只要能拿出来,我就承认这个事是我干的。
指控犯罪事实五
200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东街房产公司二号商品楼附近,趁被害人李某(小花)不备,掐住李的脖子将其拖至该楼七单元一楼至二楼的平台处,从李某的阴道内将肠子拉出体外后逃离现场,受害人李某于2004年10月26日出院,共花费住院费近4万元,现在家休息。目前已可下地行走,但因进食后短期内即排泄,李某父母正在联系医院,打算给她做肠移植手术。
被告人:这个供述是真实的。但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107-119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有意见,这件事不是我干的。
辩护人:对陈述没有意见,但考虑到被害人年龄小,事发突然,不能排除把人辨认错的可能。
审判长: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真实合法,但与本案的关联有待于合议庭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再进行确认。
公诉人:笔录记载,经两次辨认,证人确定照片中有乔建国本人。
辩护人:听清了,有意见,当时是五人,而且这些证言均是9月30日左右做的,当时乔建国已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证言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且在证言中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以上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李某受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李某受害系被告人乔建国所为。 文/图 本报记者 宋维国 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