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就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贿选作出了新界定,指出:“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1月27日《人民日报》)
民主选举的过程肩负着双重的社会功能:政府不断寻求民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可,而民众也在寻求选择政府的发言权。这个权力委托、合法性授予过程的中介就是选票———选民独立地、自主地投下选票。但是,通过贿赂而达成的选举交易,歪曲了选民的意志,使选举的公正之基不复存在,选举的结果自然也不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
正因为贿选无论在国家法上,还是在绝大多数民众心中都不具有正当性,贿选于实际选举的过程中,才会发展到今天的形态各异———那种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投票的简单交易已不常见,更多的是极具迷惑力的隐性贿选。如果没有一个较具体的尺度来衡量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我们将很难判断贿选的存在。因此,明确贿选与疑似贿选行为的界限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然而,民政部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出发,进而推论出“未经法律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笔者却觉得这样的界定既嫌模糊,又太宽泛,并可能给贿选以法律漏洞可钻。就拿“捐助公益事业”来说,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这算不算“公益”?算不算“捐助”?如果算,自然是不能认定为“贿选”,是否这样的选举就是正当且可以接受的?是否只要找一个“公益”之名,就可以彻底洗脱“贿选”的嫌疑?在民智渐开的背景下,又有多少位候选人会公然宣称自己的金钱就是“贿款”而不是“捐助款”呢?
我们需要谨慎地辨别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种种“疑似贿选”行为,从贿选的本质出发去判定竞选行为的性质。我们总不能认为将“贿选”戴上一个貌似合法的“捐助公益”之名,就肯定地认为“贿选”了———这和那个掩耳盗铃的故事有什么区别?
□王琳(海南大学教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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