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利红发自北京
昨天(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加大安全事故惩处力度,对《刑法》中“事故犯罪的负责人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3到7年”这一条,将来可能会作出司法解释或者进行修改,同时对《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罚款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条款也要进行修改。
20万元罚款和20万元赔偿
今年第一季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不容乐观,从2月14日辽宁孙家湾特大矿难事故开始,一共发生6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事故多发生在停产整顿的煤矿中,矿主在撕下封条、砸烂锁之后继续开工作业。
“一些地方小煤矿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因为他们与当地政府官员勾结在一起,为自己的无照生产或者违法生产找到了保护伞。”辽宁省安监局局长胡才修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处处长王春晓也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将煤炭行业作为地方支柱产业,以资金和资源的高投入换取GDP增长,这就造成了一些煤矿的违法行为,煤矿矿主在疯狂生产之后大量盈利。而事实上,20万元的罚款对一个煤矿矿主根本就是“毛毛雨”。
另外,李毅中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加大赔偿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成本,让那些矿主和经营者感到这样的赔偿负担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强安全隐患的治理,以从源头上遏制事故。修改法律加大惩处力度
“必要的时候要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司法解释或者进行修改,对《安全生产法》有关罚款的条款也要进行修改,这样才能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李毅中说。
我国《刑法》第131条至139条对事故犯罪的追究中确定,事故犯罪的负责人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3到7年;《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对《刑法》中关于事故犯罪的法律条例作出司法解释或者进行修改,这必须要通过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检察院一方来规定适用条件;而如果要加大量刑,则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一个修正案。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的单宏伟告诉记者,国外的职业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等)比较完善,而目前我国法律在煤矿安全监督和承担责任上的规定虽然比以前明确,但还不够详细。他透露说,国家即将修订《矿山安全法》,目前他们正在做收集社会意见工作。煤矿工会建设有待加强
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矿工发现和认为煤矿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时候,有权向矿主提出要求和申诉,有权拒绝下井。当矿工因为抵制矿主不安全的行为而受到迫害、打击的时候,完全有权向上级机关部门去申诉,他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也确立了以保障劳动保护权切实实现的拒绝权。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然而,事实上,在我国发生的多起煤矿事故中,当矿工发现危险提醒管理人员不能下井时,往往遭到的是强制下井的命运。
“工会工作正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李毅中说,在国有企业,工会体系建设得比较好。但在其他企业,比如私营煤矿、乡镇煤矿,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今后安监总局将着重加强煤矿工会建设。
单宏伟告诉记者,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工会都可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如果起诉单位就可以得到赔偿,但这涉及到一整套完整的福利制度,比如即使被雇方解聘也能得到赔偿。而我们国家的工会在某种程度上不够独立,没有福利制度进行支撑。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王俊治介绍说,目前,我国群众监督检查员数量已经达到10多万人。但是,小煤矿的工会建设难成体系。目前,部分小煤矿的工会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今后煤矿工会将在隐患检查上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