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专题:佘祥林因“杀妻”冤案被囚11年
关注焦点
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
4月7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宣布,佘祥林“杀妻”案将在13日上午9时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连日来,每一个获悉此案的人,在震惊之余,心中都会涌出一个大大的问号:这起“杀妻”冤案究竟是怎样造成的?记者试图找出答案。
相见无语
3月3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左)与女儿相见,母女相见无语泪先流。张在玉说:“我女儿才是最大的受害人”。4月1日,佘祥林之父佘树生也告诉记者,佘祥林的女儿佘华蓉在校时得的奖状几乎贴满家里一堵墙,但是由于母亲失踪,父亲入狱,年迈的爷爷无力供给,她过早地辍学了。
新华社武汉4月7日电(记者黎昌政余国庆)佘祥林“杀妻”案将在13日9时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京山县法院副院长唐崇德7日表示,调查表明,佘祥林案是冤案的事实成立,法院将依法宣判佘祥林无罪,案件的赔偿工作将会依法进行。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告诉记者,他们已拿到了法院的传票,律师张成茂将为佘祥林作辩护。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说,检方将会支持法院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并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在县委领导下,配合其他部门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如调查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目前佘祥林正在沙洋监狱总局医院接受治疗。荆门市、京山县有关方面领导已多次向佘祥林及其家人道歉。
本报综合报道 昨天上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发言人表示,京山县检察院在对佘祥林冤狱案的过程中存在着对事实关、证据关把关不严的情况,从这一点来看,检察院存在着过错。对于4月13日的开庭,检察院届时将派员参加。至于怎样参加,发言人不愿多讲。
1 疑点未查清仍然判重刑
审理过程:“先定后审”酿成恶果
湖北省高院曾发现疑点
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时,佘曾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回忆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详见本报4、5、6日中国新闻),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尽管“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仍于1995年1月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疑点未查清仍然判刑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佘祥林作证者被关数月
1994年12月,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据出具证明的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介绍,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听说公安局还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悲愤地说:“因为不断上访申诉,我母亲被公安机关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我也被关40多天,放我出来时还威胁我说不许上告。我的母亲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
2 “我被毒打10天10夜”
申诉材料:透露关键证据的荒唐取得过程
佘祥林狱中申诉11年
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身体虚弱的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尽管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证实,但从一个侧面为人们查寻“冤案”根源提供了线索。
“侦查员替我画图”
荆门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公安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
对此,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替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被毒打10天10夜”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3 法官过于相信侦查结论
冤案教训:“有罪推理”铸成冤案
教训一:刑讯逼供草率下判
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班子,对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佘祥林案中,基层法院未能逐一审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而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很难采信。“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教训二:法院未独立行使审判权
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案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
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
出班房进病房
4月1日,佘祥林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的病床上睡着了。当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告慰逝者
4月1日,在含恨离世的老伴坟前,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悲痛不已。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为替儿子上诉,曾被非法关押了几个月,出来后不久就去世了。
冤案文书
有关“杀妻”冤案的法律文书及佘祥林入狱后仍有人见过张在玉的证明。曾为“见过张在玉”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社(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