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叶红 杜尚民记者李社生)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不断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域,将预防触角延伸到乡村街道,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2003年~2004年,大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侦查终结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0件,涉案金额达1210.9万元。鉴于这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趋势,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派专人与基层院一道深入发案地区,分析乡村(街道)干部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抓住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开展了专项调查研究。
经研究发现,产生“村官”犯罪的原因有四:
一是政治、文化素质低。有的“村官”对政治漠不关心,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大都不清楚什么是职务犯罪,对贪污、挪用公款等常见的职务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的界限等似懂非懂;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表现在往来款项不记账、私收自用,虚列支出、重复报销。如庄河市某村在收到1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后,一年多时间不记账,借给别人、挪作他用,没履行任何财务手续;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乡村重大事项往往是“村官”个人说了算,很少发扬民主,有时村民过问村里的问题,干部们常以招商引资、改革需要、上头的精神等为借口搪塞过去。
四是组织任命不规范。一些农村干部的任命没有严格履行程序和坚持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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