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荣忠) 因三轮车被没收,“刁民”吕福山将西安交警告上法庭。一审再审经过5年,昨日终审吕福山胜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返还吕福山人力三轮车一辆,并给付交通费278.1元
-原告吕福山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5280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尹超)本报曾报道的“刁民”吕福山状告交警案,经过5年的漫长诉讼,昨日上午终于落下帷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福山表示,他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还将继续申诉。
“刁民”与交警“交锋”五年
2000年2月15日,吕福山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经过西安市端履门十字时,被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民警扣了车,交警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1)1号通告》,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没收了吕福山的三轮车。吕福山不服处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60天复议期过去后,吕福山未得到复议决定书。就此,吕福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大队返还三轮车、赔偿车被没收后每天30元的经济损失。
此后,该案从一审到二审,省高院裁定后,中院重审,再退回一审,法院重审。几经周折,吕福山已与交警“交锋”了漫长的五年时间。(详见“刁民”告交警案)。
吕福山:不满判决还要申诉
今年3月,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被告一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福山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给付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吕福山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之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由被告一大队承担。
宣判后,吕福山不服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吕福山认为当年西安市没有人力客运三轮车办理“营运证”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办理“营运证”就不能营运,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并诉请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其营运损失每天30元,共计5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00元。
西安中院接到吕的上诉后,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昨日上午10时,该案在西安中院行政庭进行公开宣判。法官当庭宣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吕福山表示,他还打算继续申诉。但他将在近期到一大队去取回自己被扣了5年的三轮车。
吕福山其人
吕福山家住旬阳县一个偏僻的山村,小学五年级没有上完的他,于1996年到西安市打工,经人介绍蹬起了客运三轮车。
后来随着吕福山不断告状,且很多时候取得了成功,媒体开始关注他,并送给他“刁民”这个并无贬义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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