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因房屋拆迁而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在刚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中,则对此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对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私人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了这样一个事例:市民王某,在市中心繁华地段有一处临街私房,多年来一直依靠在这里经营的小百货店维持正常的生活。由于某房地产公司要在该地段建一个商业写字楼,王家被迫拆迁。王某提出搬迁必须以补偿其小店的商业损失为前提。该房地产公司拒不同意。随后,双方冲突不断升级,最终王母几经折腾撒手人寰,该公司的投资计划也一再拖延。
这是一起侵害私人所有权的典型案例。刘教授说,前些年我国曾经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出现这些类似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在观念上不尊重私人所有权,在法律上对私人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力度不够。
刘心稳教授说,事实上,私人所有权在已有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上一直叫做“个人所有权”。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在第59条中拟订了“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而没有“私人所有权”的提法。在那次审议之后,立法工作机关对个人所有权问题继续进行了研究,认为用“私人所有权”比“个人所有权”更能彰显这种所有权的“私人性”品质和特性。在本次物权法草案中全面确立了私人所有权制度。
刘教授解释说,私人所有权是激励人们努力生产和创造物质财富的有效法律机制,是推动国家和社会进步的法律方面的“原动力”。人们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能够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自己的财产利益,进而就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去生产、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私人所有权恰如其分地担负起这个职能。所以说物权法草案中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住房是每个人自由的空间,住上宽敞、明亮、通风、绿化、交通方便的住房,是人的基本需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有了一定的居住条件,还必须能够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尊重,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物权法作为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正是法律为了防止邪恶的力量侵害弱小的个人财产,用国家的力量确认和保护个人财产利益的安全,保护个人能够运用自己的财产,获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自由的有效途径。
刘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物权法草案只在第66条、第57条、第68条中规定了私人所有权,但实际上,整个物权法都是以私人所有权为圆心建构其制度体系的,无论是总则、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担保物权等各项物权制度,都和私人所有权直接、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些规定,都是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前述王某房屋拆迁类似事件,在物权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条件下,就会屡屡发生。而在私人所有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法治条件下,就不会发生。一旦发生了,受害的个人也完全能够运用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名词解释
私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能排除他人不法干预的权利。私人财产权利的作用,是确保个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完全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财产,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并排除他人的干预。
专家点评
周到地关怀和保护每个人的正当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刘心稳:私人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权体系中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类型,是自然人个人生存、活动、发展的物质条件的基本法律保障,是最大限度激励个人的主动精神和创造力的法律机制,是个人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的必要法律条件,是国家宪政制度和思想在民法上的反映;周到地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实质是周到地关怀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正当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促进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兴旺。保护私人所有权的重点在于防止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侵害个人合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本网记者 韩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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