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白强报道 “烟花爆竹应当统一包装、分级包装。包装纸张应当透明。”在昨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了9条具体修改建议。
五环以内为限放区
与原法规相比,《草案》最主要的变化是放宽了地点和时间的限制。原法规规定城八区为禁放区,考虑到五环路以内地区人口密集、文物保护单位集中,《草案》规定,整个城市以五环路为界,分为限放区和非限放区,限制范围比过去缩小了;另外,原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草案》则规定,在限放区,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包装要透明
内务司法委建议《草案》增加烟花爆竹包装的规定:“本市许可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统一、分级包装。包装纸张应当透明,统一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以及防伪标识等,同时要有规范的燃放说明、正确的燃放方法、警示语、示意图等。”
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郑刚认为,给烟花爆竹穿上透明衣服,可以让市民购买时一眼就识别真伪。
未满14岁放炮要有成年人看护
统计表明,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伤人、火灾等事故的人群当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因此,建议《草案》增加“14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提高罚款金额
“20元的起始数额太低,建议将20元提高到50元。”内务司法委郑刚在发言中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对违法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改为50元至200元的罚款。还有不少委员建议将单位罚款提高至5000元至5万元,甚至更高。
公布合法爆竹名称
内务司法委建议《草案》中增加由市政府确定允许在本市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只规定了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应当采购、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内务司法委认为,这不便于市民选择、购买和燃放合格的烟花爆竹,也不能有效控制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流入本市。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强调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的规格、品种,并予以明示,公布的内容。
也就是说,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由公安机关向全市公告。
明确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
内务司法委认为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和城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指定单位专营
市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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